联系电话:15850579510 / 18913911666 / 025-69973164

【法律速递】2021年7月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法律速递

   前言·PREFACE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和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正式生效,均对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法实施的背景下,工程总承包规范化发展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介入,在项目承接阶段、履约管理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以及争议索赔解决阶段提供全程的风险防控和管理法律服务。

本速递的目的也就在于通过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等进行列举和解读,着重分析和探讨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法律问题,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在该领域的综合法律需求。



行业快讯   INDUSTRY NEWS

 
一、新能源、基础设施领域
 

Ø 发改委:调整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

近日,发改委发布《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通知》提出,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

Ø 四部门联合印发《能源领域5G应用实施方案》

近日,发改委、能源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能源领域5G应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带动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有序推动能源领域5G应用创新示范。

《方案》指出,未来3~5年,围绕智能电厂、智能电网、智能煤矿、智能油气、综合能源、智能制造与建造等方面拓展一批5G典型应用场景,建设一批5G行业专网或虚拟专网,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有竞争力的商业模式。

Ø 国家能源局拟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

为进一步激发电力市场主体发展活力,6月2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时间为6月29日起30日内。

《实施方案》拟规定,办理电力业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所有许可事项适用告知承诺制。

《实施方案》提出,办理电力业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事项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Ø 国家能源局拟规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

为规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储能有序、安全、健康发展,6月2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征求意见稿)》。《规范》拟明确,本规范适用于除抽水蓄能外的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的储能项目。

《规范》提出,电网企业应根据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配套电网工程应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协调进行。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

 

二、房地产行业

Ø 住建部:房地产开发企业停止三、四级资质审批

6月3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下称“工作函”)。《工作函》提出,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核定申请和暂定资质备案申请。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仍按原条件进行审批或备案。

《工作函》还提出,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Ø 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6月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通知要求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Ø 北京市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为了加强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发展,日前,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通知》明确,对于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产权单位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式退租、房屋置换等方式组织实施腾退或者改造。必要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对单位、个人的房屋依法组织征收。

 

三、 建筑行业

Ø 国务院: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发挥有效投资关键作用

6月9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实施“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

会议要求,要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在发挥好消费基础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会议提出,要加强前期工作;统筹中长期发展和年度经济运行;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政府投资带动作用;强化督导协调,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此外,会议还指出,要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措施,保障医务人员合理薪酬待遇。

Ø 住建部就多个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征求意见

近日,住建部发布《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下称“验收标准”)3个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文件,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7月5日。

《验收标准》提出,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按本标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抽样原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案执行。

Ø 商务部发布通知: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报告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报告规范管理,近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报告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凡备案(立项)必报告”的原则向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工程项目后续开展情况。

《通知》提出,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中央企业总部向商务部报告已备案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和地方企业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已备案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企业向商务部报告已立项特定项目的开展情况。

Ø 住建部: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2021年6月3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手续,到期需延续的企业,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通知》还提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长效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及时将行政处罚、生效的司法判决等信息归集至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动态监管。

 

新法速递·LATEST LAWS
 
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建筑领域2021年6月颁布/修正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部分)
 

Ø 2021年09月2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划财务司对拟发布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广播电视工程设计图文符号和文字符号》《广播电视工程监理标准》文本进行公示的通知,自2021年09月28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6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自2021年07月01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21年06月29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6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21年06月29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6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2021年度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自2021年06月29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6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自2021年06月28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6月2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自2021年06月24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6月20日,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结果的通报,自2021年06月20日施行。

Ø 2021年06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06月04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6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06月04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6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总图制图标准(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06月04日正式施行。

 

法律实务·LEGAL PRACTICE
 

拖欠民工工资,项目经理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作者:王子璇  孟庆贺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而建筑工程领域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高发领域,因拖欠或拒不支付民工工资导致讨薪群体事件频频发生,那么作为工程的管理者项目经理拖欠、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是否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呢?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列入刑法规范范围,对建设工程领域拖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施工企业或个人敲起了警钟。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国务院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也明确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经理作为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原则上代表施工企业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但是如项目经理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项目经理实际为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时,仍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本文将从法院裁判案例入手,结合项目经理的地位和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对其是否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分析,针对该罪存在的刑罚风险提出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某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张某以该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了某农业综合发展基地项目并进行施工。后由于资金短缺,张某拖欠数十名工人工资,并采取停机、更换手机号码、离开项目工地等方式逃匿支付。2017年12月,经当地人社局催告后,张某仍未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2018年1月,警方对该案立案侦查。

2019年7月,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构成】

(一)构成要件

1.主体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建筑工程领域,即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但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惩处对象多为自然人。司法实践中一般以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对工程的管理控制程度、是否为直接用工主体等因素综合判断:

(1)项目经理为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项目经理作为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等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实际施工中也是其自筹资金、组织召集工人施工,一般承担对民工工资发放的直接责任,如项目经理故意拖欠民工工资,其有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

(2)项目经理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

一是判断项目经理在工程中的职务作用。如项目经理直接决定民工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若因项目经理故意或协助公司拒不支付工人工资,项目经理作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需要承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二是判断有无超出其意志范围。项目经理如仅是按照公司的指示发放工人工资,一般不宜认定项目经理为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如项目经理与单位合谋实施拖欠行为,且积极主动帮助单位或负责人转移隐匿财产。此时,项目经理虽不是本罪的主犯,也要以共犯身份受到刑事处罚。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其中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上述案件中,项目经理张某以停机、更换手机号码、离开项目工地等方式拒绝支付工人工资的行为,是以其行为表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可以推定项目经理主观上的故意。此外,实践中项目经理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象的;或非法克扣工人工资或罚款等行为都有可能认定主观上存在故意。

3.客体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两种行为。而附加的构成要件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主观上,行为人必须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为目的,实践中主要通过行为人逃匿前是否有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行为人于何时逃匿、逃匿等具体方式进行判断。

如“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的具体形式在《解释》中有所规定,主要表现为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情形。实践中行为人还会通过欺哄、威胁、恐吓劳动者,无限期拖延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为所谓的恶意欠薪行为。如义务主体在完全具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将资金挪作他用或纯粹不愿意支付款项。认定这一行为,主要通过考察工程款的支付情况,调查其银行账户信息、财务账目、名下所有财产及生产产品、机械设备等,来查明是否具有支付能力。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置条件。此处的政府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等等。此外,如经过责令支付的指定期限范围,行为人仍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立案及量刑标准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1)用人单位或个人,通过逃匿、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未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金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强行要求,企业仍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标准

通过逃匿、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强行要求,企业仍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依法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可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项目经理刑事风险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防范建议】

1.提高刑事合规意识。项目经理要充分认识到恶意欠薪行为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需注意的是,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不能以发包人未与自己结算或与挂靠方、合作方存在账目争议为由拒付劳动者工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保留支付凭证。

2.如遇资金紧张情况,及时与民工协商劳务款的支付事宜。在满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索要工程款,以尽量避免出现因工程进度款收取延迟而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情况。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遇到资金周转问题,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应当尽可能优先支付民工工资。若确实存在周转困难,应提前与民工协商劳动报酬的发放问题,积极寻求谅解,防止讨薪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履行支付义务。若存在拖欠民工劳动报酬的情况,应在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通知后及时结清欠付的劳动报酬款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民工达成和解并与劳动监察部门积极沟通,避免被认定为故意拖欠行为。

4.有效辩护,积极举证。如存业主拖欠工程款、业主破产、承接的工程处于亏本状态等原因导致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工人工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不存在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说明,并配合调查工作。

 
 
锦天城动态 ABL NEWS
 

Ø 锦天城荣登IFLR1000亚太区2022年度榜

近日,国际权威法律媒体《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正式发布其2022年度榜单(IFLR1000 31st edition)。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凭借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多元化的业务领域及卓越的客户口碑,7项业务领域榜上有名,荣获重点推荐。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于1990年开始发行,是一家领先的专业金融法律媒体,目前,IFLR1000的调研和排名已经覆盖全球超过120个法域。作为极具权威性和国际影响力的专业金融法律出版物,IFLR1000在业界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和广泛的影响力。

Ø 锦天城代理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之首

2021年9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领导出席发布会,公布了十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七件有关不正当竞争(其中两件涉及商业秘密),三件有关反垄断,这些案例对于统一裁判标准、明晰裁判规则都将发挥重要的示范作用。

锦天城律师全程代理了“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入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十大典型案例之首。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二审勘验的实验结果,被诉侵权产品的锯切方式和结果遵循了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流程,并且实现了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效果,属于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故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路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万元。同时,针对鲁丽公司无正当理由毁损人民法院查封证据的行为,对鲁丽公司作出罚款决定。维护了优铠(上海)机械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Ø 锦天城代表美国雅保公司收购广西天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2021年9月30日,全球特种化学品行业领军企业美国雅保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宣布,其旗下的Albemarle Lithium UK Limited已签署协议,收购广西天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根据协议条款,受限于特定调整,雅保将向天源的股东支付约2亿美元对价。受限于交割先决条件,雅保预计本交易将于2022年初完成交割。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收购方雅保的法律顾问,为本次收购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天源是一家位于中国广西的锂转化企业,成立于2017年,其业务包括一处近期建成的锂处理工厂,该厂区位于广西钦州港附近。厂区设计年产能可达2.5万吨碳酸锂当量,可生产电池级碳酸锂和氢氧化锂。在全球迅速向清洁能源转型的趋势下,这一新增锂转化产能将助力雅保帮助客户实现增长和可持续性的目标。

Ø 锦天城协助浙江君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挂牌上市

2021年9月30日,锦天城协助浙江君亭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亭酒店”、“公司”,证券代码:30107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君亭酒店主要从事中高端精选服务连锁酒店的运营及管理。公司自成立以来以长三角城市群为核心发展区域,并逐步向全国范围重点城市有序拓展,已经建立了成熟的多层次定位的中高端酒店品牌。公司凭借酒店开发设计优势、君亭式服务体系优势、酒店集团品牌优势、客户资源优势和管理团队等核心竞争优势,成为中国最具规模的50家饭店集团之一,同时市场份额位居国内中高端连锁酒店行业前列。

锦天城律师团队接受君亭酒店的委托,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了全程专业的法律服务。项目经办期间,锦天城律师以一贯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和细致认真的服务态度获得了客户的肯定及信任。

Ø 锦天城协助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挂牌上市

2021年9月28日,锦天城协助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海洋”,证券代码:30106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大地海洋是一家专注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06年开始,公司陆续开展了危险废物的收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业务与电子废物的拆解处理业务。公司秉承“绿色、循环、低碳、环保”的发展理念,以实现城市固体废物充分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为目标,积极参与我国“无废城市”建设,是我国“无废城市”建设的先行者和探路者。公司通过多年的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持续提升公司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的综合服务实力,目前已成为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内极具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标杆企业。

在本次上市过程中,锦天城律师团队接受大地海洋的委托,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了全程专业法律服务。项目经办期间,锦天城律师以一贯严谨高效的工作风格和细致认真的服务态度获得了客户的肯定及信任。

 
 
关于我们·ABOUT US
 
 

        锦天城律师务所(简称锦天城)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业内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中国律师事务所。锦天城总部设在上海,并已在中国大陆二十一个城市(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武汉、长春、乌鲁木齐)及中国香港和英国伦敦开设分所,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与国际律师事务所鸿鹄(Bird & Bird LLP)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锦天城致力于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法律服务。

承袭海派文化的锦天城,不断汇集法律行业的中坚力量与优秀青年。从2018年的近2300名律师,到2019年的超2800余名律师,再到如今的3100余名律师,拥有充足人才储备的锦天城不断完成律师规模上的突破。

锦天城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锦天城共有十二大专业委员会: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公司与并购、国际贸易、跨境投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破产重整与清算、诉讼与仲裁、刑事、税法。在以上专业领域,锦天城均取得行业及专业领域的标杆业绩和权威荣誉。

 

我们的荣誉

锦天城多次被中国司法部、地方司法局、律师协会以及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ー,位居全国十大品牌律师事务所前列。

 

钱伯斯(Chambers):锦天城的税法与争议解决、公司商事等领域多次被重点推荐

      亚洲法律杂志 ALB:连续六年蝉联“最佳上海律师事务所”;2019年获中国法律大奖九项提名,2018年连续两年蝉联“中国最佳雇主”,并获得并购、知识产权等领域推荐

      商法 : 2020年度金联奖---精英律师事务所;连续四年蝉联年度卓越律所(上海);2020年在航空、境内资本市场、消费品及零售、涉外争议解决、家族财富管理、金融科技及区块链、境外并购、房地产投资及REIT基金、结构性融资/资产证券化九个领域获奖

       Asialaw Profiles : 2020年在资本市场、公司并购、税务、银行与金融、投资基金、劳动与雇佣、保险、建筑工程和争议解决九大业务领域获推荐

The Lawyer:锦天城连续两年位居中国top30精英律所榜单前五。

Legal5002020年在江苏南京、浙江杭州地区银行与金融、反垄断与竞争法、资本市场、公司并购、投资基金、房地产与建筑工程、WTO/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私募股权、知识产权:诉讼共12项执业领域均荣登“重点推荐律所”

我们的服务理念

我们始终坚持以“法律为本、客户至上、专业高端、创新高效”的服务理念,始终贯彻最大程度地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锦天城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让律师成为客户“经营的参谋,贴心的顾问”。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 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芳高级合伙人团队 所有,转载请通过邮件和电话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芳高级合伙人团队取得联系

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
电话:18913911666 / 15850579510 / 025-68516618
传真:(8625)68516601
邮箱:wangfang@allbrightlaw.com / 604718764@qq.com

关注微信企业号
获取更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