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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速递】2021年8月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法律速递



   前言·PREFACE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和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正式生效,均对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法实施的背景下,工程总承包规范化发展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介入,在项目承接阶段、履约管理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以及争议索赔解决阶段提供全程的风险防控和管理法律服务。

本速递的目的也就在于通过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等进行列举和解读,着重分析和探讨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法律问题,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在该领域的综合法律需求。

 

行业快讯   INDUSTRY NEWS


 

一、新能源、基础设施领域

 

Ø 发改委: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7月29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通知》主要从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现行分时电价机制,包括完善峰谷电价机制、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等。

《通知》提出,将优化峰谷电价机制,并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目前我国电价无法反映发电企业真实成本,不利于行业可持续发展,而完善分时电价机制将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

Ø 两部门:2030年实现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

7月23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到2025年,我国要实现新型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到2030年,实现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

《意见》提出,要积极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鼓励围绕分布式新能源、微电网、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其他终端用户,探索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鼓励聚合利用不间断电源、电动汽车、用户侧储能等分散式储能设施,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结合体制机制综合创新,探索智慧能源、虚拟电厂等多种商业模式。

Ø 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启动 发电行业成为首个纳入行业

近日,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7月16日启动上线交易。发电行业成为首个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超过2000家。我国碳市场将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市场。

Ø 工信部:新上光伏玻璃项目不再要求产能置换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控“两高”项目建设,进一步巩固水泥、玻璃行业去产能成果,7月2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光伏玻璃产能置换实行差别化政策。《办法》提出,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要建立产能风险预警机制。

此外,《办法》还对置换比例和置换范围根据新形势做了调整,提高了水泥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水泥项目由1.5:1调整至2:1,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由1.25:1调整至1.5:1。

 

二、房地产行业

Ø 李克强签令公布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7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强化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

《条例》提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

Ø 住建部拟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

7月28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8月28日。

《规定》提出,本规定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Ø 8部门持续整治房市秩序 税务局严查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

7月23日,住建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明确4方面整治重点,要求依法有效开展整治工作。

《通知》明确4项整治重点,涉及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以及物业服务,具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等。《通知》要求发挥部门协同作用,住建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整治工作,制订实施方案,税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问题。

 

三、 建筑行业

Ø 住建部发布《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等国家标准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的公告》(下称“公告”)、《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的公告》。

《公告》指出,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5003-2021,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Ø 生态环境部: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

7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

《通知》提出,此次将在河北、吉林、浙江、山东、广东等地开展试点工作,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根据实际需求划定试点范围,并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开展试点。

《通知》规定,试点行业为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行业,试点地区根据各地实际选取试点行业和建设项目。除上述重点行业外,试点地区还可根据本地碳排放源构成特点,结合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和路径安排,同步开展其他碳排放强度高的行业试点。

Ø 发改委发布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

为满足新能源快速增长需求,避免风电、光伏发电等电源送出工程成为制约新能源发展的因素,7月5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提出,要允许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建设。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缓解新能源快速发展并网消纳压力。发电企业建设配套送出工程应充分进行论证,并完全自愿,可以多家企业联合建设,也可以一家企业建设,多家企业共享

Ø 南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 “一站式”网上办理

近日,由南京市政务办牵头建设的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3.0版”正式上线运行。新系统在2.0版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优化升级和功能拓展,实现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一站式”网上办理。

3.0版平台上线运行后,南京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至竣工验收审批“全流程”网上申报,实现建设单位在线认证、在线授权、在线申报“一站式”服务。

新法速递·LATEST LAWS

 

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建筑领域2021年7月颁布/修正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部分)

 

Ø 2021年07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07月28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7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防护工作的紧急通知》,自2021年07月25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7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07月15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7月14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全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信息的公告》,自2021年07月14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7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自2021年07月13日施行。

Ø 2021年07月0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21年07月07日施行。

Ø 2021年07月02日,国务院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自2021年09月01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7月0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07月01日正式施行。

 


法律实务·LEGAL PRACTICE

 
 

施工单位在结算协议中未保留索赔权利,是否视为对权利的放弃?

作者:董树婷  孟庆贺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结算协议是指发承包双方为解决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结算、清算或支付等事宜而达成的合意,常以发承包双方签署或认可的《结算审定单》、《补充协议》《清算协议》等方式出现,不仅是对工程价款的结算,还包括工期、质量、逾期付款责任等一揽子事项形成的独立协议。而在实践中,因施工方缺乏法律意识急于回款与发包方签署结算协议,却未对索赔事项进行保留导致丧权的情况屡见不鲜。

那么,施工单位在结算协议中未保留索赔权利,是否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施工单位在签署结算协议中又应该重点注意哪些事项?

一、司法裁判规则

观点一:结算协议具有终局性,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主张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1.最高院案例

【案件名称】五指山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再97号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核定处理。因此,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声明保留的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依法不予支持。由此,在涉案合同未就工程价款结算时保留违约索赔权利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对于兆通公司一审反诉主张金盛公司逾期竣工、工期延误以及未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等违约索赔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2.地方法院裁判态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2012〕245号》

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观点二:结算协议中没有明确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也没有放弃追偿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仍有权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1.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

杜兆光、广东富盛润丰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07民终2086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从《最终结算协议书》结算的内容来看,该《最终结算协议书》是对涉案三项工程总体工程量的结算,协议中列明各项工程项目及结算价格,协议内容均是工程项目,双方并明确没有对逾期竣工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结合协议书上下文义也无法得出富盛公司有放弃追偿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综上,本院认定杜兆光应向富盛公司赔偿逾期竣工造成的损失,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2.地方法院裁判态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6〕37号)

第(四)条: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同意不计算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一方当事人在结算完毕后再主张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的,可予支持。

二、律师评析

(一)发承包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原则上不受施工合同效力影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实践中,常因建设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有权主张折价补偿。若发承包双方验收合格后签署结算协议,实际上是双方对工程折价补偿款进行了确认。故结算协议独立存在且在没有无效事由的情形下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应作为双方关于案涉工程价款结算、工期、质量等违约责任的处理依据。

(二)结算协议未明确保留索赔事项及索赔权利,施工单位将面临逾期付款利息等违约索赔主张不被支持的风险。

在结算协议未明确保留权利的情况下施工单位能否继续索赔,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根据司法裁判案例我们不难发现绝大多数持第一种观点即认为结算协议具有终局性,在结算中未保留权利应视为对索赔事项的放弃。也就是说,在没有明确结算范围或未保留权利的情况下,结算协议是双方对于工程价款、质量、工期索赔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与沟通后得出的结论。故在结算协议签订之后,施工单位继续主张质量、工期、逾期付款利息等违约索赔将很难被法院支持。

(三)在签署结算协议时应保持审慎态度,若未达成一揽子结算的合意,建议在结算协议中明确存在争议索赔事项以及保留其他索赔的权利。

结合结算协议具有终局性的特点,发承包方在签署结算协议时都应保持高度的审慎态度。若双方共同确认对项目工程的结算达成一揽子协议,双方应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结算范围以及双方同意放弃其他索赔事项的权利;若双方未达成一揽子结算的合意,在结算协议中需写明结算的范围、事项及对应的金额,并且在合同中明确保留索赔的权利。

三、结论

实践中,对于结算协议中未保留索赔权利是否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存在争议,为减少后期索赔风险,建议施工单位在与发包方签订结算协议时应当审慎对待,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结算的范围、事项及对应的金额,并在协议中保留争议事项索赔的权利,以避免索赔权的丧失。

 

锦天城动态 ABL NEWS

 

Ø 锦天城荣获四项2021年度《商法》卓越综合实力律所区域奖项

知名法律媒体《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正式公布了2021年度“商法卓越律所大奖”中的卓越综合实力律所区域奖项名单。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同时荣获重庆、东北、杭州、南京共计四个区域的卓越综合实力律所奖项。

Ø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积极募捐200余万元支援河南防汛救灾

近日,河南省出现连日特大暴雨天气,雨情汛情牵动全国人民的心。获悉灾情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第一时间向郑州分所表示慰问。

为支持河南抗洪救灾,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管理总部执委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决定从“锦天城公益基金”中拨款100万元支援河南。与此同时,锦天城也在倡议和发动本所员工积极募捐,目前已收到总所包括河南籍同事在内的个人募捐款项69.32万元,各地分所的个人募捐还在统计中,估计此次总募捐金额超过200万元。总部昨天已将先期到账的169.32万元汇给了河南省慈善总会,用于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同时,总部锦丽荟代表女员工也向郑州分所募捐3万元,以慰问分所同事。

灾情发生后,锦天城郑州分所采取一切自救措施,在保证本所员工及家属安全、所内各项设施稳定运行的同时,立即组成52人的青年律师救援服务团队,整合所内现有资源,为受灾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献出一份爱心、温暖世间真情。在河南人民深受灾难时刻,锦天城的行动展现了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一笔善款、一个行动、一种使命,锦天城用实际行动践行公益精神和社会责任,以英勇无畏展现人间大爱,全面助力河南政府与社会各界抗险救灾,同河南人民一道守望相助、休戚与共。岂曰无衣?与子同裳!在此艰难时刻,锦天城会持续关注河南汛情动态,尽己所能为河南防汛救灾提供更多援助,愿以自己的微薄之力,团结互助、共克时艰!

Ø 锦天城“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主题沙龙活动圆满举行

2021年7月14日下午,由锦天城主办的“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主题沙龙活动在锦天城律师事务所12楼大会议室举行。截至2021年6月21日,首批9单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项目已经公开发售并上市交易,其对于提高国内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效率、降低政府债务风险、实现基础设施的高质量发展,以及促进资产管理市场的良性发展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此次沙龙活动采取了线下+线上结合的方式,聚集了所内该领域的一众专业律师,就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业务的现状及广阔发展前景展开热烈讨

Ø 锦天城协助某中央直属企业赢得仲裁反请求案件

近日,锦天城代理某中央直属企业作为被申请人应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起争议金额接近7亿元的股权收购争议仲裁案。贸仲委生效仲裁裁决驳回了申请人的绝大多数仲裁本请求、支持了被申请人的大部分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实现约4.3亿余元经济利益(包括由对方当事人返还已收取的款项3.5亿元)。

2019年,客户就其某联合重组项目的历史遗留争议向锦天城寻求法律咨询,征求律师关于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金金额、利息计算规则、贴现费用是否应付等)等问题的意见。锦天城律师对案件走势的预判及全面的风险评估获得了客户对律师专业能力的赞许和信任,主动提出将法律咨询业务升级为仲裁个案代理。

接受案件委托后,锦天城律师组成了6人的专业化团队,并邀请顶级民商法学者对本案焦点法律问题进行解析、给予指导。仲裁阶段,本所律师针对被动应诉的劣势,在整合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批次的向仲裁庭呈现主要法律观点,细致入微地搭建本方从证据到法律规定的有机联系,凭借对案件的宏观把控力,逐渐在庭审对抗中占据优势地位,全面揭示案件争议焦点所依据的理据,证成委托人反请求诉求的正当、合法与合理。

Ø 锦天城协助康诺亚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

2021年7月8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担任发行人的中国律师,协助康诺亚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诺亚生物”,股份代号:02162)于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本次上市全球发售股份约5,826.45 万股,总募集金额约31亿港元(合3.98亿美元)。如超额配售选择权完全行使,募集规模将达到约35.7亿港元(合4.58亿美元)。本次上市共引入多达15名基石投资者,包括淡马锡、高瓴资本、瑞银集团和景顺投资等,在香港公开发售过程中获得超额认购430倍。摩根士丹利、中金公司及华泰金融担任本次上市的联席保荐人。 

在本次上市过程中,锦天城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了全程的法律服务。在项目经办期间,锦天城与其他中介机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为本次上市工作的顺利推进保驾护航。锦天城律师以一贯严谨、高效的工作风格,认真、敬业的工作态度获得了客户的肯定及信任。

Ø 锦天城协助优趣汇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

2021年7月12日,锦天城协助优趣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趣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以每股11.86港元的发行价格正式挂牌上市。

本次上市全球发售股份约3,069万股,如超额配售选择权完全行使,募集规模将达到约4-5亿港元。本次上市共引入3名基石投资者,其中包含与优趣汇维持长期合作关系的知名日系快消品牌尤妮佳、小林制药及碧桂园物业,在香港公开发售过程中获得超额认购25.45倍。

在本次上市的过程中,锦天城组成的律师团队,接受优趣汇的委托担任本项目的发行人中国律师,为优趣汇本次发行上市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在项目经办期间,锦天城律师以一贯严谨、高效的工作风格,认真、敬业的工作态度获得了客户的肯定及信任。

 

关于我们·ABOUT US

 
 

        锦天城律师务所(简称锦天城)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业内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中国律师事务所。锦天城总部设在上海,并已在中国大陆二十一个城市(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武汉、长春、乌鲁木齐)及中国香港和英国伦敦开设分所,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与国际律师事务所鸿鹄(Bird & Bird LLP)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锦天城致力于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法律服务。

承袭海派文化的锦天城,不断汇集法律行业的中坚力量与优秀青年。从2018年的近2300名律师,到2019年的超2800余名律师,再到如今的3100余名律师,拥有充足人才储备的锦天城不断完成律师规模上的突破。

锦天城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锦天城共有十二大专业委员会: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公司与并购、国际贸易、跨境投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破产重整与清算、诉讼与仲裁、刑事、税法。在以上专业领域,锦天城均取得行业及专业领域的标杆业绩和权威荣誉。

 

我们的荣誉

锦天城多次被中国司法部、地方司法局、律师协会以及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ー,位居全国十大品牌律师事务所前列。

 

钱伯斯(Chambers):锦天城的税法与争议解决、公司商事等领域多次被重点推荐

     亚洲法律杂志 ALB:连续六年蝉联“最佳上海律师事务所”;2019年获中国法律大奖九项提名,2018年连续两年蝉联“中国最佳雇主”,并获得并购、知识产权等领域推荐

     商法 : 2020年度金联奖---精英律师事务所;连续四年蝉联年度卓越律所(上海);2020年在航空、境内资本市场、消费品及零售、涉外争议解决、家族财富管理、金融科技及区块链、境外并购、房地产投资及REIT基金、结构性融资/资产证券化九个领域获奖

     Asialaw Profiles : 2020年在资本市场、公司并购、税务、银行与金融、投资基金、劳动与雇佣、保险、建筑工程和争议解决九大业务领域获推荐

The Lawyer:锦天城连续两年位居中国top30精英律所榜单前五。

Legal5002020年在江苏南京、浙江杭州地区银行与金融、反垄断与竞争法、资本市场、公司并购、投资基金、房地产与建筑工程、WTO/国际贸易、争议解决、私募股权、知识产权:诉讼共12项执业领域均荣登“重点推荐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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