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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务】俄乌冲突导致原材料价格上涨,建筑行业如何应对?

 

 

重点提示

      近期,俄乌冲突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而持续冲突也给全球的大宗商品供应带来了巨大影响。今年以来,受国际局势及疫情等各方面影响,国内镍、铜、不锈钢等原材料价格均有不同程度地上涨。如镍作为不锈钢的重要原料,3月7日LME期镍创历史最高价,最高为55000美元/吨,最高涨幅超90%。受强势镍价带动,不锈钢价格也出现大幅上涨。除此之外,钢铁、水泥等多种原料价格的也不断冲高,钢铁超越2008年以来历史最高点,铜价刷新16年新高……

      建筑材料费用作为建安工程费的重要组成,占比达到55%左右,其中原材料成本中约 45%为水泥,40%为钢材,因此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对建筑业企业的成本影响非常大。故而原材料的暴涨,必将给建筑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如此严峻形势之下,建筑企业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保障自身利益呢?

锦律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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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的价格趋势

1、钢材

钢材一直都是建筑行业中不可或缺的材料。不论是装配式建筑还是传统的建筑,都是离不开钢材的。而从上表可以看出,近期国内钢材市场的价格整体呈上升趋势,而上海、杭州、南京地区钢材市场的建材现货、卷板现货价格也处于增长趋势。

2、水泥

         2022年2月份至今华东地区水泥价格上涨,企业生产成本走高,加之周边市场水泥价格持续上调带动,浙江和江苏地区水泥价格上调。建筑业一直是低利润行业,作为建筑材料主要原材料的钢材及水泥价格的攀升,无疑会增加建筑企业的施工成本,引起施工企业的恐慌。除此之外,原材料价格上涨还会给建筑行业带来其他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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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价格上涨给建筑行业带来的影响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近十年来我国建筑业产值利润率(利润总额与总产值之比)维持在3.5%左右。建筑材料费用作为建安工程费的重要组成,占比达到55%左右,因此原材料价格上涨对建筑业企业影响非常大。

1、合同履行期间,原材料价格上涨将导致建筑工程造价大幅度提升,施工企业利润减少甚至可能亏损

由于钢材、水泥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工程项目成本增加,直接提高了工程造价。在此情况下,如果建筑企业继续施工,那么就会面临两种情况:企业利润大幅度减少,甚至有些合同可能会面临亏损的风险。如果不继续施工或者中止施工,还有可能会面临违约的法律风险。而对于签订包干总价或定额计价合同的施工企业,其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对材料费进行调整仍是实务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尚无统一裁判规则。

2、合同履行期间,原材料价格上涨将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工程项目可能面临停工甚至烂尾的风险

由于施工企业材料成本增加,导致工程实际造价远超过合同价。此时,施工企业与发包人如就材料款调整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施工企业很可能因难以负担巨额材料成本费用而发生停工,造成项目停工,甚至烂尾。

3、合同履行期间,原材料价格上涨可能引发工程质量风险

如果建筑材料整体涨幅超过一定幅度,施工企业原有的预期利润就有可能被材料上涨抵消,甚至导致施工企业低于成本进行工程建设,那么施工企业很可能为了节约成本,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进而对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4、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将推动整个建筑行业变革,中小施工企业面临发展困局

在行业总量增长放缓、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的背景下,建筑央企等龙头企业优势明显,龙头企业依靠大规模采购以及常年的供应商合作基础,在材料采购中仍具备一定的谈判优势,以控制采购成本。而中小施工企业本身市场占有率小,在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的背景下,面临发展困境,势必进行转型增效,提高材料利用率,降低施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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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如何应对合同履行期间的原材料价格涨幅潮

面对原材料价格的大幅度上涨,施工企业该如何应对此次涨幅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至于“血本无归”甚至“负债累累”呢?

建设工程领域,为了防止因材料价格的涨幅过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原则上约定了材料调差的应对办法。但有些发包方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对价格调整不作约定或者明确约定固定总价,对价格变化不做调整。根据合同签订的不同状况,施工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救济措施。

1、合同中对于材料调差无约定的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项目管理人员应增强以合同为准进行管理的意识;约定不明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

2、签订固定价合同的

此处的固定价合同,特指明确约定材料价格涨跌不调整工程价款的固定单价合同或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变化不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此时施工企业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

可以尝试按照“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合同价格条款或计价原则。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施工企业签订固定价合同后,遇到情势变更事由,可以与发包人重新协商变更合同并调整工程价款;协商不成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固定价条款或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竣工验收前,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时,一般不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材料价格上涨的后果将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属于“不能预见”“不能承受”和商业风险,是认定材料价格上涨是否属于情势变更的关键点。实践中一般认为材料价格上涨达到异常变动程度时才属于情势变更,而此处的“异常变动”实践中暂时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例如各地主管部门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但并非强制性规定:

苏州市住建局于2021年5月2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1、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文件指出主要材料为:如水泥、砼、钢材、铜、铝、沥青、石材、玻璃等,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材料、设备。2、材料价差作为追加(减)合同款项,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3、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江苏省于2021年5月28日发布《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3、合同中对于材料调差有约定的

如施工单位与发包人在合同中对于材料调差有约定,则施工单位可依据现合同签订的材料调差条款及相关规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价格波动相关证明材料,将增加的料费等费用算作损失,向发包人主张索赔。
 

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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