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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务】拖欠民工工资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重点提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而建筑工程领域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高发领域,因拖欠或拒不支付民工工资导致讨薪群体事件频频发生,那么项目经理作为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原则上代表施工企业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但是如项目经理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项目经理实际为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时,仍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列入刑法规范范围,对建设工程领域拖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施工企业或个人敲起了警钟。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国务院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也明确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经理作为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原则上代表施工企业履行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但是如项目经理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项目经理实际为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时,仍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本文将从法院裁判案例入手,结合项目经理的地位和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对其是否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分析,针对该罪存在的刑罚风险提出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某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张某以该施工企业的名义承包了某农业综合发展基地项目并进行施工。后由于资金短缺,张某拖欠数十名工人工资,并采取停机、更换手机号码、离开项目工地等方式逃匿支付。2017年12月,经当地人社局催告后,张某仍未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2018年1月,警方对该案立案侦查。
        2019年7月,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构成
 
(一)构成要件

1.主体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建筑工程领域,即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但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惩处对象多为自然人。司法实践中一般以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对工程的管理控制程度、是否为直接用工主体等因素综合判断:

(1)项目经理为项目的实际施工人

        项目经理作为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等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实际施工中也是其自筹资金、组织召集工人施工,一般承担对民工工资发放的直接责任,如项目经理故意拖欠民工工资,其有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

(2)项目经理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

        一是判断项目经理在工程中的职务作用。如项目经理直接决定民工劳动报酬的发放情况,若因项目经理故意或协助公司拒不支付工人工资,项目经理作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需要承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
        二是判断有无超出其意志范围。项目经理如仅是按照公司的指示发放工人工资,一般不宜认定项目经理为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如项目经理与单位合谋实施拖欠行为,且积极主动帮助单位或负责人转移隐匿财产。此时,项目经理虽不是本罪的主犯,也要以共犯身份受到刑事处罚。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其中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上述案件中,项目经理张某以停机、更换手机号码、离开项目工地等方式拒绝支付工人工资的行为,是以其行为表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可以推定项目经理主观上的故意。此外,实践中项目经理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象的;或非法克扣工人工资或罚款等行为都有可能认定主观上存在故意。

3.客体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两种行为。而附加的构成要件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主观上,行为人必须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为目的,实践中主要通过行为人逃匿前是否有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行为人于何时逃匿、逃匿等具体方式进行判断。
如“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的具体形式在《解释》中有所规定,主要表现为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情形。实践中行为人还会通过欺哄、威胁、恐吓劳动者,无限期拖延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为所谓的恶意欠薪行为。如义务主体在完全具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将资金挪作他用或纯粹不愿意支付款项。认定这一行为,主要通过考察工程款的支付情况,调查其银行账户信息、财务账目、名下所有财产及生产产品、机械设备等,来查明是否具有支付能力。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置条件。此处的政府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等等。此外,如经过责令支付的指定期限范围,行为人仍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立案及量刑标准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1)用人单位或个人,通过逃匿、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未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金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强行要求,企业仍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标准

        通过逃匿、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强行要求,企业仍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依法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可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项目经理刑事风险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防范建议

 
        1.提高刑事合规意识。项目经理要充分认识到恶意欠薪行为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需注意的是,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不能以发包人未与自己结算或与挂靠方、合作方存在账目争议为由拒付劳动者工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保留支付凭证。

        2.如遇资金紧张情况,及时与民工协商劳务款的支付事宜。在满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索要工程款,以尽量避免出现因工程进度款收取延迟而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情况。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遇到资金周转问题,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应当尽可能优先支付民工工资。若确实存在周转困难,应提前与民工协商劳动报酬的发放问题,积极寻求谅解,防止讨薪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履行支付义务。若存在拖欠民工劳动报酬的情况,应在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通知后及时结清欠付的劳动报酬款项。确有困难的,可以与民工达成和解并与劳动监察部门积极沟通,避免被认定为故意拖欠行为。
        4.有效辩护,积极举证。如存业主拖欠工程款、业主破产、承接的工程处于亏本状态等原因导致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工人工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不存在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说明,并配合调查工作。
 
 

撰稿人:王子璇 
 

审核人:孟庆贺 董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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