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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下) |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筑市场不规范,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

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年底请收账款发包人又爱理不理,

辛辛苦苦干了几年的工程,

难道就这样赔本赚吆喝了?

上期所说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我还能主张吗?

 

 
 

“锦思汇”号高铁带你走进法律频道,

了解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到底还能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坐稳了没?要开车了哦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VS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不应成为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必然障碍,应结合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这一事实进行判断。如果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法院应支持优先受偿权;如果合同无效,但工程未竣工或验收不合格,优先受偿权应不予支持。”

 

《建筑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已经认可了承包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

可以享有工程价款的请求权,

其立法目的是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因此,基于这样的目的考虑,

由于承包人已经投入了大量的劳力、物力,

合同的无效不能直接否定承包人的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因此合同无效时,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优先受偿权也应得到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VS优先受偿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苏民初字第0005号】

 

案情:

2007年4月28日: 丽悦公司(甲方)与五洋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0704合同),约定甲方同意由乙方作为总包人承建位于无锡蠡湖新城XDG-2004-13号地块蠡湖街道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0712合同);

 

2008年7月14日 : 双方签署一份《备忘录》,载明:……双方结算依据仍以双方于2007年12月签订的在无锡市滨湖区建设局备案的合同为准。

 

2008年9月1日 : 香阁豪庭项目工程正式开工建设。因丽悦公司无法支付工程款,涉案工程反复停工、复工。

2012年12月15日 : 双方《工程甩项竣工协议书》,载明:

1、由于甲方建设资金未及时到位原因,导致本工程A栋单体自2012年2月14日起停止施工,C栋单体自2012年3月20日起停止施工,D栋单体自2010年1月20日完成桩基及基坑围护工程后开始停止施工,仅B栋单体已完成并通过了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整体工程工期因此被延长,双方对此确认本工程工期延长非乙方责任;现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双方确认,剩余未完工程予以甩项,待甲方资金到位后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签署协议后再行安排施工。

2、甲方组织有关单位验收,确认本工程所有已完工程均验收合格,并以2012年12月15日为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013年4月18日 : 因丽悦公司未按《工程甩项竣工协议书》约定及时审核结算工程款,五洋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及主张优先受偿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招标人丽悦公司与投标人五洋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双方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该事实有2007年4月28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予以证明。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亦应认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关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

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可知,

工程款优先权系法律赋予建设工程

施工方的一项法定优先权利,

目的是保障施工方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并非排除适用工程款优先权的条件,

只要工程款数额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施工方的优先权即受法律保护。

丽悦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抗辩五洋公司

不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五洋公司总承包涉案工程后,

因丽悦公司资金短缺致使其无法继续施工,

双方经协商以甩项方式竣工,

并确认已完工程验收合格为2012年12月15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无锡丽悦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五洋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关于“工程款优先权应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之规定。故本院确认五洋公司对涉案A、B、C、D栋已完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下面敲黑板的时间到啦!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判例经验来看,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

只要工程款数额确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施工方的优先受偿权即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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