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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贫穷限制了想象力!年底收款记住你还有一项权利叫做:优先受偿权(上)



 

 
 

 

年底收款是不是心力交瘁?

发包人理你还好,若是不理,

你该如何是好?

锦天城提醒您,切记,你还有一项权利

叫做优先受偿权,

对于侵权者,履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拍卖他的工程,

就拍卖的价款,你享有优先受偿。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是,《合同法》第286条并未明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我们的权利要怎么使用呢?

是有相关部门受理,还是必须打官司?

小锦在这里提醒您,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以下2种:

 

 

      发包人配合

——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性质和效力与担保物类似,可以准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处理,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承建工程,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情景1

情景2

发包人不予理睬

——提起优先受偿权确认之诉。

 

不要犹豫,提起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承包人可以单独提起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确认之诉,也可以在工程款诉讼中一并提出确认其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那么问题来了,

发包方不配合,我又不想打官司,

可以通过民事调解书的方式来确认我的权利吗?

答案是不可以的。

 

民事调解书?

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通过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这个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不能通过调解书予以确认。

第二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从权利,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调解中,可以一并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357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上属于法定抵押权,具有物权效力,故不应通过调解书予以确认。

综上,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一般都是通过法院判决予以实现。

 

解决方式我们懂了,那么对于优先受偿权,

是不是还有保质期啊?

过了这个期限,权利是不是就过期啦?消失啦?

 

优先受偿权起算点、期限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起算点应从债权未受清偿时起算。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之日起计算。

 

 

但在实际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

工程款债权可能尚未届期,

此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起算?

 

债权未届清偿期

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批复》的规定,从实际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回归《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

实践中,我们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从债权应受清偿时起算。

我们认为《批复》所说的从实际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的前提也应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对于债权未届清偿期的,还应该回归《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

你懂了吗?

年底了,如果工程款还没有收回,

那就要考虑非常时期使用非常手段了。

本篇,未完待续,

更多有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解析

我们下一期 锦思汇 优先受偿权(下)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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