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浙江中成建工集团与元太置业(合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院【2008】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施工单位向开发商主张要求其赔偿因开发商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窝工期间的损失。
最高院观点:
施工方主张因发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其停、窝工的损失,应当提供证明其存在停、窝工的事实和停、窝工损失的具体金额。从施工方提供的证据俩看,其主张停、窝工的事实是依照相关工程开工证明和相关工程的竣工验收证明来推断其存在停、窝工及停、窝工的时间,其主张的损失是依照其单方计算及其单方委托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而该鉴定意见据以做出的鉴定依据主要是施工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依照 建筑 工程施工行业规范及行业习惯,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停、窝工,应当有监理单位签证或施工方与建设方往来函件予以证实。施工方未提供能够证明其停、窝工事实发生的上述直接证据,其依据相关间接证据的推定,难以证明停、窝工事实的存在,其提供的有关损失的证据,因缺乏停、窝工的事实基础,亦难以证明损失的直接发生及造成损失的数额,施工方请求发包方补偿其停、窝工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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