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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王芳律师团队成功代理周某与顾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二审均胜诉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      号】(2019)苏01民终1970号
 
【承办律师】黄炳蓉、郝成娟
 
【诉讼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
 
【案情简介】
 
        周某与案外人万某系夫妻关系,万某系案外人南京国景办公设备销售部(以下简称国景销售部)的经营者。2011年5月25日,周某向顾某转账250000元,转账附言为借款;同日,周某使用国景销售部账户向顾某指定的亳州市国氏文体批发部转账750000元。2011年8月16日,周某向顾某转账350000元,转账附言为借款。2011年10月18日,周某使用国景销售部账户向顾某转账400000元,转账摘要为借款。2012年3月8日,周某使用国景销售部账户向顾某转账1000000元,转账摘要为药材货款。2012年3月20日,周某使用国景销售部账户向顾某转账200000元,转账摘要为药材款。2012年5月3日,周某向顾某转账300000元,汇款用途为现金。2013年9月25日,万某经周某指示向顾某转账82000元。上述转账合计3332000元。2015年4月14日,顾某向周某出具债权凭证1张,载明:顾某总欠周某生意款2408701元,其中三笔运费款……合计87100元没结算,剩余款在7-8月份结了菊花款付100万,剩余140万左右在春节前后结清。周某催要顾某还款无果后诉至一审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顾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偿还欠款2408701元及逾期利息(其中,1000000元自2015年9月1日起,1408701元自2016年2月14日起,均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双方之间就案涉款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本案的重难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顾某与周某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还是合作经营关系,团队律师通过梳理委托人提交的若干债权凭证认为,案涉债权凭证载明的内容即顾某欠付委托人金钱的意思表示明确,且有相应的还款期限,案涉债权凭证是否应有“借条”等作为抬头,并不影响欠款意思表示的成立。委托人虽在部分转账凭证上书写“100万苦地丁”“总院大黄”“山东丹参100+40=140”等字样,但其亦在部分转账凭证附言中注明转账为“借款”,且委托人解释其是根据顾某的借款事由进行书写记载,该解释具有合理性,应当认定双方行为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委托人有权要求顾某偿还欠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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