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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锦天城代理的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胜诉案件,入选为最高人民法院第108号指导性案例

【案    由】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案    号】(2017)最高法民再412号

【承办律师】曹放

【诉讼地位】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公司)由中国宁波港出口一批不锈钢无缝产品至斯里兰卡科伦坡港,货物报关价值为366918.97美元。隆达公司通过货代向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公司)订舱,涉案货物于同年6月28日装载于4个集装箱内装船出运,出运时隆达公司要求做电放处理。

        2014年7月9日,隆达公司通过货代向马士基公司发邮件称,发现货物运错目的地要求改港或者退运。马士基公司于同日回复,因货物距抵达目的港不足2天,无法安排改港,如需退运则需与目的港确认后回复。次日,隆达公司的货代询问货物退运是否可以原船带回,马士基公司于当日回复“原船退回不具有操作性,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需要由现在的收货人在目的港清关后,再向当地海关申请退运。海关批准后,才可以安排退运事宜”。2014年7月10日,隆达公司又提出“这个货要安排退运,就是因为清关清不了,所以才退回宁波的,有其他办法吗”。此后,马士基公司再未回复邮件。

        涉案货物于2014年7月12日左右到达目的港。马士基公司应隆达公司的要求于2015年1月29日向其签发了编号603386880的全套正本提单。根据提单记载,托运人为隆达公司,收货人及通知方均为VENUSSTEEL PVT LTD,起运港中国宁波,卸货港科伦坡。2015年5月19日,隆达公司向马士基公司发邮件表示已按马士基公司要求申请退运。马士基公司随后告知隆达公司涉案货物已被拍卖。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隆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马士基公司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隆达公司货物损失183459.49美元及利息;(三)驳回隆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一、撤销二审法院判决;二、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本案的重难点】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从海上货物运输实践出发,确认了合同法第308条托运人变更合同的权利,同时赋予了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拒绝变更合同的权利,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平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维护良好的航运贸易秩序。本案中,隆达公司在涉案货物海上运输途中请求承运人进行退运或者改港,因海商法未就航程中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进行规定,故本案可适用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关于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合同权利的规定。隆达公司因未采取自行提货等有效措施导致涉案货物被海关拍卖,相应货损风险应由该公司承担。该案已被最高法院收录为指导案例,一方面承认在航程中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认为托运人的该项权利不得致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利益显失公平,也不得使承运人违反对其他托运人承担的安排合理航线等义务,或剥夺承运人关于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变更事项的相应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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