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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王芳律师团队代理的南京某服饰公司与南京某数码公司南京某数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再审法院驳回对方的再审申请

【案       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       号】(2015)宁民申字第141号

【承办律师】黄炳蓉

【诉讼地位】

        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南京某数码公司

【案情简介】
 
        南京某服饰公司与南京某数码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案涉房屋出租给南京某数码公司,租赁期限为三年,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在两年承租期内拆迁,南京某服饰公司将对南京某数码公司的装修损失适当给予补偿。后南京某数码公司仅租用一年即面临拆迁,双方因拆迁补偿款发生争议,南京某数码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南京某服饰公司在所获得的补偿费用中,给付南京某数码公司相应的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南京某服饰公司在所获得的补偿费用中,给付南京某数码公司相应的装修补偿费、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共XX元。
        再审判决:驳回南京某服饰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案的重难点】

        本案并非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系国家征地拆迁所致,双方均无过错。但是关于装饰装修损失费,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该房屋在两年承租期内拆迁,南京某服饰公司根据拆迁情况适当给予南京某数码公司部分补贴。因双方已经无法证明涉案租赁物出租前的原貌和出租后的现状情况以及评估部门评估的装饰装修物完全为自己公司所装修,我方请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及相关拆迁政策的规定并参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认定装修补偿费。关于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对搬迁费、停业停业损失补偿费并未明确约定,我方请求法院依照公平原则并参照相关拆迁政策的规定,判决南京某服饰公司在所获得的补偿费用中,给付南京某数码公司相应的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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