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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信托纠纷】锦天城律师代理的某信托公司与某信托受益人营业信托纠纷案件取得最高法院胜诉判决

【案       由】信托纠纷
【案       号】(2018)最高法民终173号
【承办律师】党争胜、蒋鹏
【诉讼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信托公司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因某信托公司发行的股权投资型集合信托计划在已到期一年的情况下一直未向信托受益人进行分配,该信托计划受益人之一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直指信托公司在管理信托计划的过程中存在违规推介、筛选投资项目违约、未主动管理、未按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约进行清算等多项违反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要求信托公司向其赔偿投资本金、信托收益及各项损失约1.2亿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信托结束后信托财产价值无法满足投资人利益诉求时,投资人能否要求信托公司向其赔偿投资本金、信托收益?
 
【本案的指导意义】

        因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并仅能由受托人独立运用及管理,委托人或受益人作为投资人,往往要求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必须保证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以确保其可获得相应收益。在营业信托中,若信托结束后信托财产价值无法满足投资人利益诉求时,信托公司出于吸引投资人、维护商业信誉等因素的考虑,往往通过各种方式满足投资人的利益诉求,即“刚性兑付”。近两年,受经济下行压力及监管要求的影响,信托公司已逐渐打破“刚性兑付”的行业习惯;拒绝“刚性兑付”不仅是实现投资收益与风险匹配的必然要求,也是信托公司等资管机构提升资产管理能力与投资者提升投资能力的良好契机。本案本质上为投资人要求信托公司“刚性兑付”而引发的纠纷,在全国范围内可供参考的案例较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本案判决后,在信托公司尽职履责的判断标准、信托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等方面对于信托公司和投资人均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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