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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返还纠纷】锦天城律师代理吉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长春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驳回对方的再审申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9)吉民申887号

【承办律师】张洪华

【诉讼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吉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15日,吉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长春某建设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备案合同),另外,双方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补充协议),在该合同第一部分补充协议中,写明“如施工总承包合同(指政府备案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不相符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2011年10月,长春某建设公司开始施工,2012年12月施工完毕,现部分房屋已经交付业主。吉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要求长春某建设公司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但长春某建设公司拒绝办理。该工程中吉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包工程的工程款为4692370.49元,吉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给长春某建设公司工程款12976214元(含长春某建设公司应承担的费用615470元)。2012年年底,因长春某建设公司雇佣的农民工到劳动部门上访,在长春市劳动监察支队要求下,吉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人工费2733596元,这样吉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实际多支付工程款计3189470.49元,故诉至法院要求长春某建设公司配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返还多付的工程款。长春某建设公司反诉要求吉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长春某建设公司工程款300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长春某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配合吉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某项目的竣工备案手续;二、驳回吉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吉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长春某建设公司工程款1219135.44元;四、驳回长春某建设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维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3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3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上诉人长春某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上诉人吉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款1411509.56元;驳回上诉人吉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人长春某建设公司的反诉请求。

        再审裁定:驳回长春某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1.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2.双方签订的《抵房协议书》的效力;3.吉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付的工程款数额以及是否存在超付

【案件指导意义】

        本案是一起工程款欠款纠纷案件,与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的是,本案的特殊之处是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承包单位认为发包单位仍欠付工程款,故提起反诉要求发包单位支付剩余工程款。锦天城律师接受发包单位委托后,经过梳理案件材料认为本案存在施工合同效力认定、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协议效力认定等问题,当事人均在《抵房协议书》加盖公章,长春某建设公司亦出具收款收据,双方已就以房抵顶工程款达成合意,协议合法成立并有效,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两份《抵房协议书》以3套房屋抵顶2905121元工程款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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