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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速递】2021年11月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法律速递

   前言·PREFACE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和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正式生效,均对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法实施的背景下,工程总承包规范化发展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介入,在项目承接阶段、履约管理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以及争议索赔解决阶段提供全程的风险防控和管理法律服务。

本速递的目的也就在于通过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等进行列举和解读,着重分析和探讨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法律问题,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在该领域的综合法律需求。



行业快讯   INDUSTRY NEWS

 
一、新能源、基础设施领域
 

Ø 生态环境部: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

10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的通知》。

根据《通知》,试点对象为具备碳排放评价工作基础的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优先选择涉及碳排放重点行业或正在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产业园区。

在工作任务方面,《通知》提出,结合碳排放评价结果,进一步衔接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国土空间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内容,细化考虑气候变化因素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为区域建设项目准入、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执法检查等环境管理提供基础。

Ø 发改委: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

10月26日,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并从建立健全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方式、明确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方式等方面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方式流程。

《通知》指出,鼓励新进入市场电力用户通过直接参与市场形成用电价格,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代理购电;《通知》还指出,要加强政策衔接,做好与分时电价政策、市场交易规则等的衔接,确保代理购电价格合理形成。

Ø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落地 重点实施“十大行动”

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方案》明确,要将碳达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重点实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行动、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等“碳达峰十大行动”。

在完善经济政策方面,《方案》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贷款、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金融工具,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项目提供长期限、低成本资金,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碳达峰行动提供长期稳定融资支持。

Ø 国家能源局:积极推动新能源发电项目能并尽并、多发满发有关工作

10月1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积极推动新能源发电项目能并尽并、多发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请各电网企业按照“能并尽并”原则,对具备并网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及时并网。《通知》还提出,请各电网企业按照“多发满发”原则,严格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加强科学调度,优化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实现新能源发电项目多发满发,进一步提高电力供应能力。

Ø 发改委: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10月12日,为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通知》提出,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将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二、房地产行业

 

Ø 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

《决定》明确,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Ø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发布 11月1日起施行

日前,浙江人大网公布了《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条例是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公布后出台的首个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方面,《条例》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分别登记。结合主体工程建设的地下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其四至范围不得超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四至范围。

Ø 十部门印发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

为加强对特色小镇发展的指导引导、规范管理和激励约束,近日,发改委、自然资源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

《发展导则》明确,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发展特色产业,其中住宅用地主要用于满足特色小镇内就业人员自住需求和职住平衡要求。除原有传统民居外,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占比原则上不超过30%,鼓励控制在25%以下。结合所在市县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时序。

 

三、 建筑行业

 

Ø 两部门: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

10月22日,为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近日,住建部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通知》提出,要从严控制建筑高度。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口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

Ø 住建部:发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等国家标准

近日,住建部发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下称“规范”)、《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等国家标准,以上国家标准均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范》,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耗能水平应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规范》还提出,新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应分别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涉及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40%,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7kgCO₂/(㎡·a)以上。

Ø 江苏省: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

《意见》提出,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资金落实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支付担保凭证,同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移建设资金。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新法速递·LATEST LAWS
 
 
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建筑领域2021年11月颁布/修正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部分)
 

Ø 2021年10月29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的通知》,自2021年10月29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10月20日,水利发布关于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Ø 2021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工程结构术语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10月19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10月19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9部分:系统设置(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10月19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10月18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自2021年10月18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10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 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自2021年10月15日施行。

Ø 2021年10月12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自2021年10月12日正式施行。

 

法律实务·LEGAL PRACTICE
 
 

施工材料不合格导致业主质量索赔的

施工企业能否向材料商追偿

作者:邹义风  孟庆贺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因承包人施工材料不合格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发包人有权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主张质量索赔;承包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材料商追偿,但是承包人未尽到材料检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 问题提出

因施工材料不合格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八百零一条等规定,请求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问题在于,发包方是否可以基于合同关系请求材料商一并承担责任?发包方向施工企业索赔后,施工企业是否有权主张材料商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责任如何定性,施工企业因发包方索赔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分担?本文将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二、法律分析

01 发包方是否可以基于合同关系请求材料商一并承担责任?

答:不能。发包方主张施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双方的施工合同关系,工程质量合格是施工企业应当履行的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如因施工材料不合格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有权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囿于合同相对性的限制,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方不能基于一份施工合同,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同时向合同以外的材料商主张材料商违约责任。当然,施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是否有权向材料商追偿,应属另一单独的法律关系。

 

【案例1】金寨旭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寨九牧辉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2020)皖1524民初1095号

【案件背景】旭悦公司为业主方,九牧公司为施工方,因九牧公司在石膏板销售商处购买的石膏板不合格影响了案涉装修工程质量,旭悦公司起诉九牧公司要求赔偿质量不合格的损失。被告方九牧公司请求追加石膏板销售商为共同被告,被法院驳回。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因材料不合格引起的房屋质量问题,业主方基于合同关系起诉承包人时,材料商不能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但这并不必然否认材料商对施工企业的责任,施工单位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02 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主张材料商承担侵权责任?

答:可以,但需考虑双方过错责任。材料商提供不合格的材料,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施工企业造成了损害结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施工企业有权主张材料商(无论是销售商还是生产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同时,根据《建筑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企业必须承担材料检验义务。施工单位擅自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材料,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结果与施工单位有着极大的因果关系,简言之,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材料商的责任因施工企业未严格履行材料检验义务的过错,可得以减轻。双方具体的责任比例确定,应当个案分析,按照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2】冀州市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州中联大坝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冀民终265号

【案件背景】银泰公司作为施工方起诉材料商中联公司,诉称被告方水泥不合格导致其所建房屋质量不合格而被拆除,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查明,被告方提供的水泥质量确系不合格产品。同时,银泰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没有履行检验义务。法院最终判处原告承担主要责任(70%),被告承担次要责任(30%)。

【案例3】贵州领航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纳雍隆庆乌江水泥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黔05民终5848号

【案件背景】领航公司作为施工企业起诉材料商乌江公司,诉称被告方水泥不合格导致原告方所建房屋质量不合格而被要求限期整改,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查明,被告方所提供的水泥质量确系不合格。同时,原告方亦未及时履行检验材料的法定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原告承担次要责任(30%),被告承担主要责任(70%)。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法院事实的基础上对责任份额进行了更改,认为领航公司作为施工方未尽对材料的法定检测义务,对此应负主要责任,改判原告承担80%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20%的次要责任。

【实务总结】从上述两则案例可看出,即使材料商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格,如施工企业未尽到《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施工前检测义务,施工单位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倾向认为,施工企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材料商仅承担次要责任。

 

03  施工企业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主张材料商承担违约责任?

答:可以,但施工单位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材料商的违约责任。施工企业与材料商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善意履行合同义务,材料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不合格的材料,是对合同义务的违背,施工单位作为买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同时需注意的是,第一,施工单位向材料商主张的违约责任一般应当以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约定为限,可依据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向分包单位主张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有权主张予以增加。第二,《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及《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作为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因未能履行法定检验义务导致的损失,施工单位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材料商的违约责任将被缩减。可见在此类情形下中,主张违约责任最终得出的结论与主张侵权责任之结论相去不远,但是两者的基础法律关系及损失、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认定标准并不相同。

【案例4】杭州龙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头蓬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终9143号

【案件背景】头蓬公司作为施工企业反诉材料商龙兴公司,诉称因龙兴公司提供的混凝土不合格造成了头蓬公司的一系列损失,要求龙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查明,龙兴公司提供的混凝土确系存在部分质量不合格问题。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龙兴公司提供的部分预拌混凝土存在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是案涉工程产生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头蓬公司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相应的减损行为,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认定本案中因混凝土质量问题产生的合理损失据情由龙兴公司承担60%,头蓬公司自行承担40%。

二审法院头蓬公司怠于履行其质量检验义务是导致案涉纠纷及相应损失的主要原因,其理应自行承担其所主张的大部分损失,龙兴公司亦应承担头蓬公司一定金额的损失(经笔者计算,二审法院让头蓬公司自行负担了大约82%的损失)。

三、结论
      综上所述,因施工单位施工材料不合格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承担质量索赔责任的,其可以主张材料商承担相应的侵权或违约责任。但是,若施工单位未尽到材料检测义务,其应当承担自身过错对应的责任。

 
 
锦天城动态 ABL NEWS
 

Ø 锦天城荣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三名律师荣获“全国优秀律师”的称号

2021年10月25日,司法部表彰了“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国优秀律师”,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三名高级合伙人荣获“全国优秀律师”称号。

司法部表示,本次受到表彰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是全国律师行业的优秀代表。他们的先进事迹,集中体现了我国律师对党忠诚、坚守法治的政治本色,鲜明昭示了律师队伍不忘初心、执业为民的宗旨意识,生动彰显了广大律师锐意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

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充分体现了锦天城一如既往的政治素质,也表明近年来锦天城在法律行业中的优异表现获得了国家的认可。这是锦天城始终加强党建工作,始终坚持“包容自律、合作进取”的所训精神,始终提供品质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所取得的突出成绩。未来,锦天城将继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决贯彻落实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服务大局、守住底线、勇于创新,为中国法律事业的稳步发展贡献自己坚实的力量。

Ø 锦天城“‘双碳’背景下能源行业投融资并购的机遇和挑战”法务高峰论坛圆满举办

中国确立“双碳”目标后掀起绿色投资热潮,中国金融监管官员等业内人士更重要的事情是推动这些高碳行业低碳转型,加大对相关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绿色升级的支持力度。结合“双碳”背景下跨境投融资与并购的热点,锦天城跨境投资专业委员会、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及银行与金融专业委员会于2021年10月26日联合举办“双碳”背景下能源行业投融资并购的机遇和挑战法务高峰论坛。本次研讨会在一片掌声中顺利结束,与会嘉宾会后互相交流经验,收获满满。

Ø 锦天城协助“恒润股份”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发行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于近日完成。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股份”)主要从事辗制环形锻件、锻制法兰及其他自由锻件、真空腔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风电行业、石化行业、金属压力容器行业、机械行业、船舶、核电及半导体行业、OLED显示器行业、太阳能等多种行业。恒润股份的产品涵盖风电法兰、燃气轮机部件、核电部件、半导体设备、压力容器、海上油气装备等。在海上风电法兰领域,恒润股份已经进入行业知名企业的序列。

恒润股份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于2021年8月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于2021年8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39号)。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在本次项目进行过程中,锦天城律师组成的项目团队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项目经办期间,锦天城律师以一贯严谨高效的工作风格、细致认真的服务态度赢得了客户的肯定及信任。

Ø 锦天城办结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

近日,锦天城作为管理人的张院生个人破产和解程序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案是深圳首宗也是全国首例审结的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个人破产案件。

债务人张院生早年作为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经营性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经法院多次强制执行,其房产被拍卖抵债后仍未能全额清偿债务。张院生退休后,仍主动向执行法院报告个人财产,每月以其养老金坚持偿债,个人仅保留2000余元基本生活费用,因年事已高,基础疾病频发,生活拮据。

我国首部个人破产地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后,在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工作组的指导下,张院生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个人破产和解的申请材料。经听证,深圳中院于2021年7月16日裁定受理张院生个人破产和解申请,并指定锦天城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经指定成立后,立即成立工作团队,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在深圳中院的指导下,在严格核查债务人状况的前提下,在与债权人充分沟通以争取其支持与谅解的基础上,债务人与债权人最终达成和解方案,2021年10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终结本案个人破产程序,由管理人监督和解协议履行。

Ø 锦天城陈玉蓉律师受邀为顾问单位做“合同合规管理及风险防控”专题培训

2021年10月15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玉蓉受邀为顾问单位南京河海南自水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作“公司合同合规管理及风险防控”主题培训。公司高度重视此次培训活动,组织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了本次培训。

陈玉蓉律师从“合同签订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合同变更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合同履约中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合同结算阶段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四个方面,向参会人员详细介绍了公司合同合规管理及风险防控的知识。

会中参会人员认真听讲,并围绕工作中实际产生的问题与陈律师交流,与会人员都受益匪浅。本次培训活动系锦天城为顾问单位提供的普法宣传法律服务,旨在提高顾问单位相关人员法律常识及风险防范意识,活动取得了完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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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天城律师务所(简称锦天城)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业内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中国律师事务所。锦天城总部设在上海,并已在中国大陆二十一个城市(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武汉、长春、乌鲁木齐)及中国香港和英国伦敦开设分所,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与国际律师事务所鸿鹄(Bird & Bird LLP)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锦天城致力于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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