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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速递】2021年5月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法律速递

   前言·PREFACE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和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正式生效,均对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法实施的背景下,工程总承包规范化发展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介入,在项目承接阶段、履约管理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以及争议索赔解决阶段提供全程的风险防控和管理法律服务。

        本速递的目的也就在于通过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等进行列举和解读,着重分析和探讨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法律问题,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在该领域的综合法律需求。
 

 
行业快讯   INDUSTRY NEWS
 
 
一、新能源、基础设施领域
 
Ø 发改委: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监管工作

        近日,发改委办公厅公布《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经产运需三方自主协商一致并核实确认的20万吨及以上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和10万吨及以上的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用煤中长期合同,列为2021年重点监管合同。要求产运需各方要按照均衡原则将中长期合同分解到月,合理安排发运、接卸计划,保证月度履约率应不低于80%,季度和年度履约率不低于90%。

Ø 国家能源局印发本年度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4月22日,国家能源局公布《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明确2021年主要预期目标如下: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56%以下。新增电能替代电量2000亿千瓦时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力争达到28%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3%左右。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保持较高水平,跨区输电通道平均利用小时数提升至4100小时左右。

Ø 国家能源局拟出台意见 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

        4月14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公布《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5月15日。
《意见》提出,到2035年,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比2025年翻一番。《意见》提出,规范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备案或登记管理。项目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规模化(装机容量1000千瓦或供暖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供暖(制冷)和发电项目实施备案管理,规模以下地热供暖(制冷)项目需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登记。已投产运行的项目可直接到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登记。

Ø 能源局:持续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

        4月19日,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公告,对《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至4月25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类存量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对于长期核准(备案)而不建设的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废止。

Ø 两部门就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征求意见

        4月21日,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就《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5月21日。
《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强化规划引导、推动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机制、规范行业管理、加强组织领导等六大部分,共 14 项任务。《指导意见》从五个方面任务着手,一是强化规划引导,鼓励储能多元发展。二是推动技术进步,壮大储能产业体系。三是完善政策机制,营造健康市场环境。四是规范行业管理,提升建设运行水平。五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保障工作。

Ø 国家能源局拟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

        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公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办法》明确,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许可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房地产领域

Ø 多部门明确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为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4月26日,住建部等6部门公布《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
《意见》明确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

Ø 南京明确部分地区人群买房限购政策

        4月19日,南京市公安局出台《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适用《暂行办法》落户的人员,在购房政策方面进行了明确指示。
《通知》明确,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对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自最近一次落户之日起,两年内仅可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不含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其他事项按现行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执行。
 
三、建筑领域
 
Ø 住建部:去年9725个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存违法违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通报2020年度全国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全国共排查出存在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9725个,查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3562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企业7332家。
        根据通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排查出9725个项目存在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461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4.8%;存在转包行为的项目298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3.0%;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455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4.7%;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104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1.0%;存在“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其它市场违法行为的项目8407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86.5%。
据了解,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停业整顿、吊销资质、限制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

Ø 住建部: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

        为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改进和完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推动城市更新过程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科学开展,经充分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于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在北京、广州等31个市县(详细名单附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
        对试点市县的城镇老旧小区、旧商业区、旧厂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以及利用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探索开展完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依据、优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探索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完善技术服务管理措施工作。

Ø 住建部: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四部规章

        近日,住建部公布《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根据决定,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新法速递·LATEST LAWS
 
 
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建筑领域2021年4月颁布/修正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部分)
 
Ø 2021年04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04月19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4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04月19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4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装配式住宅设计选型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04月19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4月19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对《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自2021年04月19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4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自2021年04月15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4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自2021年04月12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4月0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自2021年04月09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4年0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21修订)》,自2021年06月01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4月0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21年04月01日正式施行。
 


法律实务·LEGAL PRACTICE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作者:董树婷  孟庆贺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称之为“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因创设了诸多新制度、新规则倍受关注。其中,《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明确了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且未经催告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民法典》中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明确无疑是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明确了另一方的抗辩权利。那么《民法典》明确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会对施工企业产生哪些影响呢?
 
一、新旧法对比 

(一)《民法典》明确了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的情况且未经催告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合同法》虽强调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即届满不行权权利消灭,但未对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且未经过催告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进行明确。司法判例中未达成共识,导致实践中法官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只有在商品房纠纷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了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且未经过催告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为一年。为保障交易的稳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统一,明确了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且未经过催告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

(二)司法解释对《民法典》正式施行前(2021.1.1)合同解除权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且未经过催告的情况下,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合同解除权消灭。故在《民法典》生效后,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解除权行使期限为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即自2021年1月1日起算一年;二是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为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新变化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施工企业应及时对2021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进行自查,防止解除权的丧失

        在建筑领域常会出现发包人资金断链等原因导致项目停工,此时施工企业一般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者项目实际情况暂时撤离项目现场,但是对于施工合同的履行与否并未积极采取措施,双方合同的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待发包人长时间不发出复工通知或者也不对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施工企业才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违约金等权利。此时,施工企业是否享有解除权及合同解除后的责任认定问题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前,双方施工合同具备解除条件的,如施工合同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施工企业应当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即2021年12月31日前主张解除合同,否则就面临丧失合同解除权的风险。如解除事由发生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施工企业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一年的解除权行使期限。

(二)施工企业在签署合同时需关注合同解除权的约定,在具备解除权时及时行使。

        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可知,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当优先适用于双方合同约定,故施工企业在签订相应的施工合同时,应当重点审理合同解除条件以及解除权行使期限,如发生解除事由时,施工单位需在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利,否则解除权消灭;同样,对于发包人主张行使解除时,施工企业也应当判断发包人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是否届满。如双方施工合同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承包人应当遵循一年的除斥期间,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三、总结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且未经过催告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对施工单位而言,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着重关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若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施工单位应及时行使解除权,以防止丧失合同解除权。
 
 
锦天城动态 ABL NEWS
 
Ø 锦天城再度荣获2021 ALB 中国年度雇主

        2021年4月21日,知名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LB) 正式公布了 “2021 ALB 中国年度雇主” (2021 ALB China Employer of Choice) 榜单,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再次荣誉上榜。
此次调研聚焦于各律所员工的职业发展前景、晋升机会、工作满意度等一系列问题,依据员工的反馈结果评选出法律界的最佳雇主,以呈现当今法律市场上最具人才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最终评选出中国大陆地区十五佳杰出律所雇主。在历年ALB中国年度雇主的榜单上,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多次榜上有名,再度印证锦天城是员工心中,乃至行业口碑中的优质雇主代表之一。
 
Ø 锦天城荣获2021年ALB中国法律大奖十七项提名

        近日,汤森路透旗下《亚洲法律杂志》(ALB)正式公布了 “SSQ 2021年ALB中国法律大奖” (SSQ ALB China Law Awards 2021) 入围名单,锦天城总共荣获十七项大奖提名。
“SSQ 2021年ALB中国法律大奖”旨在肯定和宣传2020年在法律界取得巨大成就的法务团队、律所及个人,致力于鼓励更多的法律团队及从业者在自己的领域做出杰出贡献。最终获奖名单将在5月20日的颁奖典礼之夜正式揭晓。
 
Ø 锦天城王芳律师团队助力白云电气集团下属公司收购山西某风电公司及70MW风力发电项目

        近日,白云电气集团下属公司南京电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对山西某风电公司及70MW风力发电项目的收购,该项目已于2021年4月30日顺利签约。
锦天城王芳团队黄炳蓉、孟庆贺律师作为收购方南京电气的法律顾问,为本次收购提供了交易结构设计、交易文件的审核、相关事项及节点风险提示等法律服务。
 
Ø 总承包单位逾期不结算怎么办?锦天城王芳律师团队助力实际施工人成功向分包人、总承包单位主张并执行数百万元工程价款

        2014年,总承包单位某建工集团承建沪汇某公司发包的生产基地一期工程项目,刘某借用天津某工程公司名义与总承包单位某建工集团签署了《工程总分包施工合同》,随后殷某与刘某签订了《钢结构劳务施工合同》,承建上述项目的钢结构工程。2015年6月8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某建工集团也完成了结算审计,但由于总承包单位某建工集团拖延结算,加上刘某个人无力支付工程款,导致殷某索要工程款诉求无法实现。锦天城王芳律师团队作为实际施工人殷某的委托律师,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于2019年11月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欠付工程款数百万元、逾期付款利息以及施工保证金,同时总承包单位某建工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我方及时申请法院向总承包单位某建工集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述判决生效后,成功协助当事人执行了判决确认的全部款项。
        锦天城王芳团队黄炳蓉、孟庆贺律师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Ø 锦天城代理的多个知识产权案件成功入选最高法及各地法院2020年度典型案例

        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先后公布了2020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榜单涵盖专利、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等领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知识产权领域新型、复杂、疑难案件的最新视角和审判思路。锦天城知识产权律师代理的多起案件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Ø 锦天城为首单融资租赁类“碳中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近日,首单融资租赁类“碳中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暨国君资管-中电投融和租赁2021年第一期绿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专项用于碳中和)成功发行。本期专项计划由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和租赁”)作为原始权益人,由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计划管理人、销售机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托管银行,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为评级机构,中诚信绿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绿评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该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旗下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于2014年3月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成立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等主营业务,为国家电投集团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组成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为本专项计划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对专项计划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全套法律文件的起草、审阅和修改工作等。
 
Ø 锦天城协助紫金投资成功发行20亿元可续期公司债券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金投资集团”)的委托,为其发行2021年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专业投资者)(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此次发行规模为20亿元,基础期限为3年。经中诚信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锦天城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为本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拟定相关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专项法律服务。在项目经办期间,锦天城与其他中介机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保了本项目发行的顺利推进。
 
 
关于我们·ABOUT US
 
 

        锦天城律师务所(简称锦天城)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业内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中国律师事务所。锦天城总部设在上海,并已在中国大陆二十一个城市(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武汉、长春、乌鲁木齐)及中国香港和英国伦敦开设分所,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与国际律师事务所鸿鹄(Bird & Bird LLP)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锦天城致力于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法律服务。
承袭海派文化的锦天城,不断汇集法律行业的中坚力量与优秀青年。从2018年的近2300名律师,到2019年的超2800余名律师,再到如今的3100余名律师,拥有充足人才储备的锦天城不断完成律师规模上的突破。
锦天城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锦天城共有十二大专业委员会: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公司与并购、国际贸易、跨境投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破产重整与清算、诉讼与仲裁、刑事、税法。在以上专业领域,锦天城均取得行业及专业领域的标杆业绩和权威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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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天城多次被中国司法部、地方司法局、律师协会以及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ー,位居全国十大品牌律师事务所前列。
 

        钱伯斯(Chambers):锦天城的税法与争议解决、公司商事等领域多次被重点推荐
        亚洲法律杂志 ALB:连续六年蝉联“最佳上海律师事务所”;2019年获中国法律大奖九项提名,2018年连续两年蝉联“中国最佳雇主”,并获得并购、知识产权等领域推荐
       商法 : 2020年度金联奖---精英律师事务所;连续四年蝉联年度卓越律所(上海);2020年在航空、境内资本市场、消费品及零售、涉外争议解决、家族财富管理、金融科技及区块链、境外并购、房地产投资及REIT基金、结构性融资/资产证券化九个领域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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