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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代理的某开发商工期索赔全面胜诉——兼谈业主方工期索赔案件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本所代理的某开发商工期索赔全面胜诉
                                                                                               ——兼谈业主方工期索赔案件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2016年12月20日,由锦天城南京分所王芳、黄炳蓉律师代理的高邮某置业公司诉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工期索赔案终于尘埃落定,这场持续2年的诉争最终以高邮某置业公司的全面胜诉落下帷幕。对于大多数代理或研究过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同仁或专家学者或审判人员来说,在施工单位索要工程款及预期付款违约金案件的同时,往往伴随最多的业主方反诉案件则是工期或是质量索赔案件,我们通过威科先行的搜索,发现公开的江苏省二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仅有11例案件涉及到工期索赔,其中法院支持了大部分诉请的仅有1例,其中有4例属于法院酌定予以支持小部分诉请,另有6例被全部驳回,具体示意图如下:

        由此可见,建筑工程案件中工期索赔想要获得法院的全部认定的机率几乎为零,如要获得大部分被支持,那也得多下功夫,而本所律师代理的高邮某置业公司向施工单位工期索赔一案为何能获得法院的全面支持?我们将给大家做一个分享。

【案情简介】
        2012年高邮某置业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最终与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240天,工程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总金额为8000万元,后双方协商一致将工期延长为255天,2012年8月14日正式开工,根据合同约定应当于2013年4月26日竣工验收。然工程实际于2014年1月15日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期延误598天。高邮某置业公司认为工期延误全部为施工单位所造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工期违约金1000余万元。
【施工单位的抗辩】
        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应诉对工期延误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是对工期延误的原因不予认可,认为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如停电和高温、甲控材迟延、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长、业主方迟延支付工程价款、业主方未能及时竣工验收等原因所导致,故认为业主方向其主张工期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
【业主方即我方代理意见要点】
        首先,对施工单位抗辩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详细的质证,严格按照证据的三性发表相应的意见,施工单位的大部分证据没有原件或是没有送达或是没有合同约定的授权人签字认可。
        其次,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期顺延的事由进行对抗,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对于高温、停电等情形并未约定可以进行顺延,而是约定255天的工期不因任何气候或政策性原因而顺延。
        再次,我们详细研究了工期顺延的具体程序,发现被告施工单位并未严格按照相应的流程提出过顺延的书面请求。
        最后,我们对施工单位所提出的其他抗辩理由一一进行了梳理:
        1、对于设计变更是否确定会影响到工期,我们提出也需要结合设计变更的部位和是否为关键线路,结合被告的提供的工程变更签证来看,并不属于关键线路上变更,对工期并不必然造成顺延;
        2、对于业主方是否存在也延期付款的问题,双方经过对账发现,业主方并不存在任何的逾期付款的行为,且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月工程量报表及日志、工程款发票的情形下,业主单位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等情形;
        3、至于甲控材问题,我们向法院详细地阐述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业主单位仅仅是提供相应的品牌信息和询价但最终的材料供应等须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根据总包单位提供的证据显示根本没有充足证据可以证明业主方在甲控材方面存在任何的延误。
【法院意见】
        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及综合双方的证据的情况下,接受了我方上述大部分的观点,并在判决书中大段引用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本案工程延误的责任应当由江苏某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全部承担。具体如下:
        1、设计变更是否导致本案工程工期延误。法院紧扣双方合同约定和程序规定,通过咨询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认定施工单位的所提出的设计变更并不属于关键线路上的变更,且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设计变更需要延长工期事实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方书面申请,视为放弃了工期顺延的权利。
        2、停电、高温是否应当工期顺延。对于停电、高温等原因导致的停工,虽然属于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的原因所造成,但是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已经充分预见到,且将其排除于可以顺延的情形,故不应当顺延。
        3、业主方是否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因施工单位提起反诉要求业主方给付工程款,反诉案件中审理查明,业主方不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故工期不应当予以顺延,且施工单位也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流程和时限内向业主方及监理工程师书面提出工期顺延,也未向业主方提供发票和月进度计划等资料。
        4、对于甲控材和业主方是否存在故意拖延竣工验收的情形,施工单位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法院认为高邮某置业公司的诉请合乎法律规定且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应当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因双方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法院酌情予以降低,最终判决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需向高邮某置业公司支付600万元工期违约金,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业主工期索赔案件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技巧】
        我们通过代理上述案件,发现业主方在工期索赔案件中需要掌握以下几点技巧:
        1、施工合同中对于工期顺延及工期延误需进行详细的约定,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特别约定,如对气候原因、政策性停工等原因是否可以顺延明确进行约定;对工期顺延的流程需要约定清楚,且对有效签证进行明确的界定。
        2、业主方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现场的监督,尤其是需要监理单位充分发挥其监督管理的义务,积极地督促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必要时需要召开相应的工程例会做好会议记录及发送监理联系单等。
        3、业主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如现场施工条件的具备、甲供材、设计图纸到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等。
        4、严格把控工期顺延的签证签发,及时对工期顺延的申请进行回复等。
        5、积极搜集施工单位存在工期延误的证据及造成的相应损失。
        6、在施工单位存在工期延误造成相应损失情形下,要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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