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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房地产、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13项资质,不再要求注册资金!

住建部日前发文,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13个资质(或资格)标准进行修改,全面删除“注册资金”相关要求,这对于在住建系统创业和准备创业的小伙伴来说,无疑是个重大利好。

一、勘察设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不再要求拥有注册资本。

二、施工图审查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

1、一类审查机构不再要求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

2、二类审查机构不再要求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

三、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资质,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不再要求但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3、乙级资质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4、丙级资质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5、以上要求“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四、工程造价 

1、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资本(不再是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2、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资额不低于企业认缴资本(不再是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3、不再要求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股东出资协议还需要提交。

五、工程招标代理

1、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2、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3、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时,不再要求注册资本金;

4、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提交出资证明。

六、城乡规划编制

1、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不再要求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不再要求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不再要求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4、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的,不需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七、房地产估价

1、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标准,不再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2、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标准,不再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3、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标准,不再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4、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的,不再要求出具出资证明复印件;

5、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发生变更的,不再要求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八、工程质量检测

1、专项检测机构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专项检测包括: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2)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4)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2、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见证取样检测包括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5)简易土工试验;

(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8)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九、房地产开发

1、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4、房地产开发四级资质,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5、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要求提交验资证明;

6、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

十、物业服务

1、物业服务企业的一级资质,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二级资质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3、三级资质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4、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不再要求的提交验资证明。

十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1、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2、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不再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十二、市政公用特许经营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业企业,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不再要求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

十三、白蚁防治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不再要求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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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55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八、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将第七条第二项甲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以及丙级资质标准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的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九、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中的“注册资本”修改为“资产”。

  十、删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十一、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七条第二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资本”。

  十二、删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七条第五项。

  删除第八条第五项。

  十三、删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十条第一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

  删除第十七条中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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