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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务】实际施工人能否向中间环节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项目在发承包以及施工过程中,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屡禁不止,由于与工程最后环节的实际施工人建立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往往不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一旦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破产或无力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极有可能遭受巨大损失,求助无门。在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不具有合同关系的中间环节的转包人或分包人主张给付工程价款?

一、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2012年5月22日,徐州A公司作为发包方与盐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作为承包方承建“宿迁·府佑天香”项目的建设,随后,A公司将上述工程进行招投标,B公司中标。2012年5月30日,B公司与王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将上述项目工程全部转包给王某。2012年7月3日,在曹某的担保下,王某与张某签订《工程协议书》,约定由张某承建上述工程项目的全部建设工作。后因A公司、B公司、王某与张某四方主体就工程价款结算事项存在诸多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2.法院观点

        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投标程序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与《工程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属于非法的多层转包。

        因涉案工程已交付A公司使用且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张某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将工程转包后,实际施工人代承包人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施工人基于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取得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同时,承包人因未实际施工而丧失了收取工程款的法律依据,自发包人处取得的工程款应当向实际施工人支付。据此,张某向B公司主张给付工程价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二、实践争议

        从建设工程实践来看,多层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极为常见,对于多层转包与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地方司法和实务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1.观点一: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应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为基本原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未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支付责任的,不予支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提起的诉讼,原则上应坚持合同相对性,由与实际施工人有合同关系的前手承包人给付工程款。

2.观点二: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海一中院认为,工程存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下,承包人与中间环节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言,承包人系发包人;就中间环节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中间环节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系发包人。根据对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上述分析,实际施工人主张中间环节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其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团队观点:实际施工人可有条件的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及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

        团队律师认为,依据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精神,实际施工人请求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及违法分包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人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上述转包人及违法分包人的除外。

        结合最高院审判实务,解决该类纠纷的关键在于综合灵活运用“代位权”、“事实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等理念。实际施工人基于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因未实际履行相应合同义务,从而丧失收取工程款的法律依据,确认中间环节非法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像发包人一样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既符合立法目的,也未突破法律规定。具体言之,若发包人已将相应工程价款支付给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则实际施工人可向与其无直接合同关系的该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给付工程价款;若发包人尚未将相应工程款支付给前手转包人与违法分包人,则实际施工人不可向与其无直接关系的该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给付工程价款。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民一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中的阐述,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主要作用在于要求法院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而非明确赋予实际施工人无条件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团队律师介绍】

王芳律师团队介绍

  王芳律师团队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建设工程、重大商事争议解决、PPP法律业务,
从业十六年以来,先后在南京、上海、徐州、盐城、淮安、宿迁、南通、镇江、马鞍山等地
处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逾千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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