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5850579510 / 18913911666 / 025-69973164

【办案实务】由于缔约当事人不具备缔约能力,导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能成立的,责任如何认定


【裁判规则】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由于缔约当事人不具备缔约能力,导致合同不能成立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索引】

        北京中科拜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绥中中科拜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40号

【法院观点】

        导致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东戴河管委会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方,主体不适格,无权出让诉争宗地,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缔约过错责任。具体讲,东戴河管委会作为土地供给方,对《项目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无效负有主要缔约过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 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芳高级合伙人团队 所有,转载请通过邮件和电话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芳高级合伙人团队取得联系

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
电话:18913911666 / 19952400696 / 025-68516618
传真:(8625)68516601
邮箱:wangfang@allbrightlaw.com / 604718764@qq.com

关注微信企业号
获取更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