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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法讯】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是否包括设计费?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法律条文上看,似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也认为“设计人员收入一般较高,属于知识分子阶层,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要特殊保护的对象”,该观点在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之下并无问题,但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无论工程总承包商是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其承包范围都不仅限于其资质范围内的设计或施工业务,而是承包包括勘察、设计与施工任务,设计费属于总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合同价款也并非设计费及施工费的简单相加,一般与施工款同时结算、同时支付,很难将设计费与施工费截然分开,应当予以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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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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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光大公司与电建公司签订《光伏发电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电建公司总承包光大公司一期10MWP设施农业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范围包括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调试等;总承包价格为86683587.64元,其中设计费1400000元和咨询费2619000元为最高暂定价格,结算以实际发生不超过最高限价为准,其他费用为固定总价。后电建公司与美华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合同总价款248万元。又与咨询公司签订咨询合同,价款为997380元。2016年10月28日该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后因光大公司拖欠工程款,电建公司起诉到法院主张工程款(包含设计费和咨询费)及上述款项的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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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法院认为,关于电建公司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依据问题。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电建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承包人,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执行实务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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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芳专业律师团队,长期深耕于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新能源与基础设施法律领域,通过办理和分析大量本文涉及的真实案例,结合一线办案经验和理论研究,致力于为上述领域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直接有效的解决方案。

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常分阶段分别进行发包,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应得报酬不是工程款,而是勘察费、设计费,且该费用在工程施工之前即应支付,因此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不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勘察费、设计费也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但是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是一个相互交叉、紧密联系的整体,很难将设计费从工程总费用中剥离出来,应当认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设计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中也认为“在各种总承包模式中,合同中约定设计费甚至勘察费应属于工程款的范围,而且一般与工程价款同时结算、同时支付。因而承包人可以就相关费用主张优先权。”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894号案

 

 

 

 

许会阁 专职律师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在执行纠纷、公司诉讼、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工程、能源和基础设施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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