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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锦天城律师代理的不当得利纠纷疑难案件获深圳中院终审支持,涉案款项已执行到位,为客户挽回全部经济损失

【案       由】其他不当得利纠纷
 
【案       号】(2016)粤03民终1498号
 
【承办律师】李立坤、郭璇玲、蔡晓芙
 
【诉讼地位】一审原告、上诉人——厦门某贸易公司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日,厦门某贸易公司通过某银行网上银行向另一账户汇款时出现误汇,将款项错付到深圳某公司名下。2014年12月5日,厦门某贸易公司向深圳某公司发函要求返还错汇款,该公司复函称因其有到期银行授信未还,账户被某银行Y支行冻结,错汇款项已被Y支行扣划偿还其在Z支行的到期授信。Y支行是深圳某银行的二级支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Z支行。因协商未果,厦门某贸易公司向法院诉请深圳某公司、Z支行以及Y支行共同返还不当得利一千多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被告深圳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厦门某贸易公司偿还人民币1016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厦门某贸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深圳某公司、被上诉人Y支行和被上诉人Z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厦门某贸易公司返还101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标准支付,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驳回上诉人厦门某贸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上诉人厦门某贸易公司汇给被上诉人深圳某公司的涉案1016万元是否为错汇以及如果是错汇,划扣该款项的被上诉人Y支行和Z支行是否应向上诉人厦门某贸易公司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本案的重难点】
 
        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得以连续追诉的胜诉案例几乎为零。我所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结合现行法规及民商事基础理论,灵活调整诉讼策略,精确界定各方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准确把握诉讼方向,从本案事实、现行法规以及民商事理论多角度说理,利用高度盖然性理论、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以及非直接因果关系理论等证明本案诉争款项属于不当得利,深圳某公司及两支行均有返还义务。本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得以全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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