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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合同纠纷】锦天城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船舶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

【案       由】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承办律师】李玛林、张力培
 
【案情简介】
 
       2015年初,ZG公司自一福建船运公司处购买一艘危化品船舶。后双方因船舶营运证问题提出解除合同,卖方船运公司遂依据仲裁条款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海仲上海分会”)提起仲裁。经裁决,涉案船舶买卖合同解除,ZG公司已付定金500余万元亦被卖方没收。仲裁裁决后,福建船运公司随即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涉案船舶存在数百万元修理费无法执行,加之ZG公司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致使涉案船舶在修理船厂滞留一年半。2017年初,船运公司以船期损失和修理费为由再次向海仲上海分会提起仲裁,向ZG公司主张赔偿船期运营损失、修理停泊费用、人员工资等高达5000余万元。
 
【争议焦点】
 
        ZG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船期运营损失、修理停泊费用、人员工资等损失?
 
【案件指导意义】
 
        本案自船舶买卖纠纷始,辗转上海、宁波、厦门及武汉多地仲裁机构及海事法院,历经合同纠纷仲裁、执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管辖异议及后续损失仲裁等多个程序,充分体现了船舶相关海事海商纠纷时间长、标的高、案情复杂等特点。近年来,因航运市场复苏,船运价格也一路上涨,在此背景下,船舶纠纷引发的间接损失即船期损失,往往成为船东索赔时的重点主张。然而,合理计算船期损失、准确核定损失期间,均需要大量的运营证据、账目、凭据等予以支撑,以适当平衡船东与船舶受让方/租船方/船舶实际占有人的利益。代理律师在仲裁过程中提出船运公司据以计算船期损失的依据及各方责任期间的判断均存在重大瑕疵。本案经仲裁庭数次开庭,最终ZG公司的抗辩理由全部获得仲裁庭认可,并经裁决无需就数千万元的船期损失及看管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几乎全部被驳回。本案作为间接损失相关案件的典型代表,亦对此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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