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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纠纷】王芳律师团队代理某大型国有企业执行异议一案获得胜诉

【案       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       号】(2017)苏0102民初214号
 
【承办律师】王芳 黄炳蓉
 
【诉讼地位】申请人——软件股份公司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李某与某林城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诉至玄武法院,李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法院于2013年1月作出保全裁定,对林城公司购买的已交付但仍登记在软件公司名下的价值3000多万的24幢房屋采取了保全措施,但是该保全裁定并未送达软件公司。2013年5月,因林城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购房款,主动与软件公司解除买卖合同,双方另签订租赁合同。2015年3月,因林城公司未及时给付该24幢房屋的租金,软件公司起诉至玄武法院要求其给付相应的租金,并要求林城公司将房屋退还给软件公司。2016年9月,软件公司发现,该24幢房屋因李某与林城公司等执行案件被玄武法院查封冻结,故向玄武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被玄武法院驳回。2017年1月,本所律师代理软件公司向玄武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软件公司所有,并要求法院立即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2017年11月,玄武法院判决支持软件公司全部诉求。
 
【案件最终裁决结果】
 
        解除对该部分房屋的查封,确认软件公司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争议焦点】

        林城公司在明知对他人负有担保债务且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与软件公司协商解除买卖合同后另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软件公司的返还价款的行为是否为恶意逃避的行为,即双方解除买卖合同、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的重难点】

        本案难点在于双方解除买卖合同、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经我方讨论、论证认为,2010年6月1日,软件公司与林城公司签订涉案房屋转让合同,李某申请保全涉案房屋时,该转让合同履行期间已届满,但双方尚未完成价款支付和标的物交付,故林城公司仅享有转让合同项下的合同权利,涉案房屋仍系软件公司名下财产。法院在对软件公司名下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时,并未送达给软件公司,也并未告知软件公司不得与林城公司解除买卖合同,因此软件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串通的意思表示。且根据合同约定,林城公司逾期未支付购房款软件公司有权解约。最终法院认同我方观点,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不得对涉案房屋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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