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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锦天城律师代理的“某大厦”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获最高院终审判决支持


【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366号
 
【承办律师】许灵、宋征、胡银亮、徐际鹏
 
【诉讼地位】一审被告——蒙某公司
 
【案情简介】
 
        1997年3月3日,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向蒙某公司出具《关于兴建“某大厦”的委托书》。2001年2月28日,深圳市国土局与蒙某公司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土地面积约为3163.5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蒙某公司,并移交给蒙某公司方使用。2001年7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深圳市国土局、财政局出具函件,内容为:蒙某公司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全权委托筹建“某大厦”。 2006年2月23日,某达公司与蒙某公司签订了《某地块转让协议书》,约定:蒙某公司请求某达公司代为偿还某中华公司720万元及案件执行费10万元,共计730万元,并保证通过法院裁定的方式使某达公司获得涉案地块的使用权。
        2010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某达公司发出《通知书》责成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维持查封现状。2014年8月14日,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向蒙某公司发出第30××10号房地产权证书,该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为蒙某公司。2014年11月21日,蒙某公司向某达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2014年11月,内蒙古政府办公厅以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为被告、蒙某公司为第三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判决撤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作出的B301-0064宗地的深房地字第××号初始登记。各方就案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发生纠纷。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内蒙古政府办公厅的诉讼请求;驳回某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判决:驳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1、内蒙古政府办公厅是否对涉案地块享有所有权,国土部门的登记内容是否错误;2、某达公司是否对涉案地块享有所有权,国土部门的登记内容是否错误。
 
【本案的指导意义】
 
        从蒙某公司2001年1月9日签订“某大厦”地块的出让合同,直至2014年8月14日颁发“某大厦”房地产权证,长达十多年的期间里,“某大厦”地块遭遇过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裁定“两度易主”,相关有权法院也一度通过执行回转试图厘清土地权属关系,但委托人及“某大厦”地块一直深陷多重查封、层层申诉的司法泥潭,“某大厦”因此也迟迟不能开工建设。在本所律师的努力下,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委托人对“某大厦”享有合法的产权,不仅为委托人及本所律师解决“某大厦”相关衍生民事纠纷及土地登记行政纠纷案件打开了有利局面,也为“某大厦”项目的动工和顺利竣工扫清了障碍。该案也在土地所有权认定的司法实践问题上具备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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