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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款纠纷】王芳律师团队成功代理南京某脚手架公司与潘某、郭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成功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19)苏01民终822号

【承办律师】黄炳蓉、王芳

【诉讼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某脚手架公司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8日,南京某脚手架公司(甲方)与郭某(乙方)签订《外脚手架和四口五临边防护搭拆劳务用工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句容某工程的外脚手架工程施工作业承包给乙方,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包质量、包工期等,所有务工人员由乙方负责聘用管理,务工人员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郭某作为架子班组代表,全权处理施工中的一切事务,包括代领生活费、代为结算面积及工程款。2018年2月14日,南京某脚手架公司(甲方)与郭某(乙方)签订《2017年(郭某班组)句容某外脚手架搭拆工程量完工决算单》,确定工程款按合同结算合计268506元。同时,郭某向南京某脚手架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其与南京某脚手架公司就前述工程已办理完工程进度结算,仍需支付工人工资的268506元工程款已经支付到位,并承诺:其收到工程款后,保证按本班组实际工人工资造工资表逐人发放到位,若出现经济纠纷与南京某脚手架公司无任何瓜,若其欠工人工资,其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同日,南京某脚手架公司将268506元钱款汇入郭某账户。另外,南京某脚手架公司与郭某就句容市黄梅镇某地块九工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某绿洲工地也签订了与前述内容相同的劳务用工协议;2018年2月14日,双方也签订了相应的工程决算单,郭某出具了相应的承诺书;当日南京某脚手架公司也将决算后的工程款汇入到郭某银行账户。

        潘某系郭某招用到南京某脚手架公司承包的句容某工地从事脚手架搭拆工作。2018年2月14日,郭某向潘某出具条据一份,载明:潘某在句容市黄梅镇某地块九工地共做201个工,每个工为240元,计48240元,已付14700元,余33540元(叁万叁仟伍佰肆拾元整)。潘某起诉要求南京某脚手架公司、郭某给付其劳务费3354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潘某支付劳务费33540元;二、驳回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潘某与南京某脚手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

【本案的重难点】

        本案委托人南京某脚手架公司与郭某签订了《外脚手架和四口五临边防护搭拆劳务用工协议》,将其中劳务部分承包给郭某施工作业,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分包关系,郭某并不是委托人的员工,也没有任何委托人的授权或授权的表象,郭某的行为不应由南京某脚手架公司承担责任。现委托人已经实际向郭某支付相关工程的全部款项,并不存在拖欠行为,委托人无需向潘某支付工程劳务款。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提供的证据,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在其他相关案件(2019)苏01民终818号、(2019)苏01民终820号、(2019)苏01民终819号等纠纷案件处理中,均驳回对方的诉请,有效避免农工群体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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