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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索赔】在王芳律师团队努力下,鲍某与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纠纷达成和解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2016)苏0115民初15714号

【承办律师】黄炳蓉  张敏

诉讼地位】原告——鲍某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鲍某与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就南京江宁某小区批量装修工程中10幢2-15层、11幢2-28层室内批量装修工程签订分包合同。2013年9月16日,鲍某进场施工并如约完成各项分包内容。2015年4月25日,鲍某与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完成结算,双方确认工程实际结算总价款为4152225.89元,保修金额为165219.05元,保修期限为2015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30日,累计已支付工程进度款3507600元,欠付工程款479406.84元(不包括质保金165219.05元)。经鲍某多次催要,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297000元,保修期已于2016年4月30日届满,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尚欠鲍某347625.89元。涉案工程原系雅居乐公司开发建设、辰邦公司作为装饰工程承包单位,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或转包给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又转包给鲍某施工并验收合格。

裁判结果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友居公司支付原告鲍某工程款28万元,分两期支付,如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鲍一军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辰邦公司在欠付友居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层层转包下的合同效力及工程款如何结算。

本案的重难点

        本案主要是工程款索赔案件,第一个难点在于层层转包下,转包合同无效,既然转包合同无效,那么若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款以什么标准结算;
       
        第二个难点在于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哪些主体进行索赔,本案最终是以调解结案的,最终双方各让一步,由转包人向实际施工人履行付款义务,发包人在欠付总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理依据即“代位权”,实践中很多类似案件,在有证据支持情形下,法院判决多数支持实际施工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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