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索赔】王芳律师团队促成姚某、王某与南京某光学仪器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达成和解
作者:jtcwflawyer|时间:2019-06-12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4)栖民初字第1887号
【案情简介】
原告姚某、王某与被告南京某光学仪器厂双方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的的《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将其新建厂房工程发包给被告承建,工程总价款为包干固定价460万元,竣工期限为2011年12月1日,按图施工,质量要求为合格。合同还对质量验收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因设计变更以及工程量增加等原因,于2012年12月份才原告完工。被告拖欠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后被告反诉原告工程质量存在缺陷,要求原告承担修复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最终为调解结案,原(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均放弃诉讼请求,同时不主张对方任何法律权利,亦无其他纠纷。
【本案的重难点】
本案为工程款索赔案。本案的难点在于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标准。由于涉案工程为“三无工程”,“三无工程”系非法建筑,也就意味着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违法物,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施工人的投入已经物化为建设成果,无法返还,只能折价补偿。至于折价补偿的标准,一方面若参照签订工程定额标准和政府公布的市场价格计价标准结算,由于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很多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低于当年适用的工程定额标准和政府公布的市场价格,如果合同无效以此标准折价补偿,就会造成一种逻辑困境,就是不守信用的一方会获得更多的利益,进而导致承包人恶意主张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对于无效施工合同也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结算,这又造成:一方面支持建设工程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另一方面又基于建设工程合同交易的公平,对无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事实上相当于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不可避免地陷入左右两难的困境。因此,此类纠纷还需在实践与理论中进一步探究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