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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速递】2021年9月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法律速递

   

前言·PREFACE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和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正式生效,均对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法实施的背景下,工程总承包规范化发展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介入,在项目承接阶段、履约管理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以及争议索赔解决阶段提供全程的风险防控和管理法律服务。

本速递的目的也就在于通过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等进行列举和解读,着重分析和探讨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法律问题,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在该领域的综合法律需求。



行业快讯   INDUSTRY NEWS

 
一、新能源、基础设施领域
 

Ø 两部门:鼓励发电企业自建储能或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

8月10日,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发布《通知》,鼓励发电企业通过自建或购买调峰储能能力的方式,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并网规模。

《通知》鼓励发电企业自建储能或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在电网企业承担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网责任以外,仍有投资建设意愿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鼓励在自愿的前提下自建储能或调峰资源增加并网规模。对按规定比例要求配建储能或调峰能力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电网企业按程序认定后,可安排相应装机并网。

Ø 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做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

为有效防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控。各参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控,严格落实对高支模、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大工程及危险作业的现场管控和旁站监护,切实履行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交底,杜绝冒险作业、野蛮作业和违章作业。

Ø 四部门:严控沿黄重点地区新上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

8月19日,发改委、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十四五”推进沿黄重点地区工业项目入园及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的通知》。

《通知》明确,要严控新上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各有关地区对现有已备案但尚未开工的拟建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要一律重新进行评估,确有必要建设且符合相关行业要求的方可继续推进。清理规范工作于2021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十四五”时期沿黄重点地区新建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一律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Ø 发改委: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 健全绿色价格机制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通知》要求,继续对电解铝行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按电解铝企业铝液综合交流电耗对阶梯电价进行分档,2022/2023/2025年分档标准分别为13650/13450/13300千瓦时。

《通知》强调,应执行阶梯电价加价的电解铝企业须及时足额缴纳加价电费,对未如期缴纳的,应缴纳加价电费按原加价标准1.5倍执行,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时相应扣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全部用电执行保底价格。

Ø 国家能源局拟建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

8月3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并网主体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管理规定》拟建立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备案制度。《管理规定》提出,合同(协议)双方应定期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并按照在合同(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备案;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的,双方直接向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房地产行业

Ø 住建部: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 拆除比例不超20%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

《通知》提出,不短时间、大规模拆迁城中村等城市连片旧区,防止出现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失衡加剧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租房困难。统筹解决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租赁住房问题,城市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Ø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约谈恒大集团 要求依法依规做好重大事项真实信息披露

8月1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于当日约谈恒大集团高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指出,恒大集团作为房地产行业的头部企业,必须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战略部署,努力保持经营稳定,积极化解债务风险,维护房地产市场和金融稳定;依法依规做好重大事项真实信息披露,不传播并及时澄清不实信息。

Ø 学区房再遭致命一击 北京宣布:教师、校长实行大面积轮岗

8月25日,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市教委新闻发言人李奕在北京市教育“双减”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东城区和密云区率先试点教师轮岗,2021年年底前,还将有6个区的干部教师试点轮岗交流。

在新学期北京将大比例促进干部教师轮岗交流。

据悉,交流轮岗的对象是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干部)教师。凡是距离退休时间超过5年的,并且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6年的正、副校长;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凡是距离退休时间超过5年的,并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6年及以上的教师,原则上均应进行交流轮岗。

 

三、 建筑行业

Ø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8月4日,国务院发布《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条例》还提出,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Ø 住建部拟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为准确判定并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9月1日,住建部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21年9月15日。

根据《标准》,管理基础类重大隐患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包括无资质证书或超资质承揽工程,或将工程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审查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等五类情形。

Ø 生态环境部:完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监管机制

8月2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

在持续加大惩戒和督促力度方面,《意见》明确,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中发现“三同时”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未经验收擅自投产、自主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要求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等行为,除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外,还应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环保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新法速递·LATEST LAWS
 
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建筑领域2021年8月颁布/修正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部分)
 

Ø 2021年09月0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09月01日施行。

Ø 2021年08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洪涝灾害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暂行)》和《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指南(暂行)》的通知,自2021年08月31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8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自2021年08月30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8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颁布《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08月26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8月20日,民航局印法《关于推动民航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自2021年08月20日正式施行。

Ø 2021年08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十四五”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自2021年08月17日施行。

Ø 2021年08月0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公开工作的函》,自2021年08月06日施行。

Ø 2021年08月0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颁布《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自2021年08月04日施行。

Ø 2021年08月02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颁布《关于认真抓好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自2021年08月02日正式施行。

 

法律实务·LEGAL PRACTICE
 

施工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认定及变更条款的效力

作者:王子璇 孟庆贺 董树婷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对于涉及社会利益、公众安全和国家资金的多数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程序。而建设工程项目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在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难免对中标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那么,什么是施工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实质性条款变更后是否有效?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司法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发包人与承包人就资金投入方式、工程款拨付方式及工期延误责任等内容的变更,不属于对中标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

【案件名称】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冠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0)皖民终21号

【法院观点】

冠宜置业公司与蚌埠建安公司除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外,还曾签订《项目合作意向协议》、《吴湾路安置房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及两份《吴湾路安置房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其中,《项目合作意向协议》约定“若甲方暂无资金对该项目进行建设投入,则由乙方先行垫资建设……”、《吴湾路安置房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约定“乙方自愿将施工总承包中标价的3%作为项目法人服务费,在工程款拨付的同时缴纳给甲方……”、两份《吴湾路安置房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不执行专用条款中7.5工期延误条款。以上协议对资金投入方式、工程款拨付方式和工期延误责任的变更,不涉及对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的变更,即不属于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补充协议中的资金投入方式、工程款拨付方式及工期延误责任等条款因未涉及对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的变更,不属于变更实质性条款。但在(2017)民申284号案件、(2018)最高法民申1235号中,最高院分别将工程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的变更认定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6条,属于对中标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建设工程合同中围绕着工程范围、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的约定认定为实质性条款,但对于其他条款是否为实质性条款还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认定标准

所谓合同实质性条款,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的层面上,尚未有明确界定。

参考当前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均认可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司法实践中也就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为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条款达成共识。但是,《民法典》对实质性变更的规定更为广泛,将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也纳入其中。《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综上,除了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直接影响价款结算的条款属于实质性条款,对于其他条款是否属于实质性条款变更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观点来判断。从《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立法原意出发,确定是否属于实质性内容:第一,是否影响其他投标人中标;第二,是否对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故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讨论,若该条款的变更将排除其他投标人中标的可能或者提高其他投人中标条件的内容,且涉及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变化,均可构成实质性条款。

三、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实质性条款变更不必然无效

法律规定施工合同不得变更实质性条款,其目的在于防止合同双方通过变更合同方式改变中标结果,影响公平竞争破坏招投标市场正常的秩序、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禁止变更实质性内容能够维护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及公平公正原则。

实务中,若在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重大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等,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中标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此类重大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合同或协议,并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变更的是合同实质性条款,也不能直接否定变更行为的效力。

四、结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其实质性条款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对于其他条款是否属于实质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应当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分析。若被法院认定为实质条款变更,原则上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当合同履行的重大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不必然否定变更行为的效力。

 
 
锦天城动态 ABL NEWS
 

Ø 锦天城荣登IFLR1000亚太区2022年度榜

近日,国际权威法律媒体《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正式发布其2022年度榜单(IFLR1000 31st edition)。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凭借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多元化的业务领域及卓越的客户口碑,7项业务领域榜上有名,荣获重点推荐。

《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于1990年开始发行,是一家领先的专业金融法律媒体,目前,IFLR1000的调研和排名已经覆盖全球超过120个法域。作为极具权威性和国际影响力的专业金融法律出版物,IFLR1000在业界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和广泛的影响力。

Ø 锦天城荣获2021年IFLR1000中国奖“年度最佳交易奖”等三项大奖

2021年8月19日,知名法律媒体《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正式公布了2021年IFLR1000中国奖的获奖名单。锦天城参与的“华润医药收购博雅生物制药集团案”赢得了广东地区金融和企业领域的“年度最佳交易奖”。同时,锦天城律师荣获上海地区银行与金融领域的“年度最佳律师”称号,荣获江苏地区金融和企业领域的“年度最佳飞跃之星”称号。

IFLR1000 中国首席研究员 Annie Wang 在评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获胜时表示:“锦天城作为上海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该所在银行、并购、资本市场、私募、投资等多个业务领域均获得了市场认可,被认为是上海当地专业实力最强、市场占有率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Ø 锦天城协助悦安新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成功挂牌上市

2021年8月26日,锦天城协助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安新材”,证券代码:68878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

悦安新材深耕超细金属粉体领域多年,目前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羰基金属粉体材料工程研究中心,拥有多项境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境外发明专利,先后起草和参与制定了《微米级羰基铁粉》等6项国家标准,在金属注射成型喂料、软磁材料、吸波材料、金属3D打印材料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公司近年来承担并完成了由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国家电子信息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江西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扶持或投资的多项高新产业重大项目及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拥有行业领先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技术服务能力。

锦天城组成的律师团队,共同为本项目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在项目经办期间,锦天城律师以一贯严谨高效的工作风格,细致认真的服务态度获得了客户的肯定及信任。

Ø 锦天城协助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成功发行

2021年4月12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协助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926,简称“铁流股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发行新增的股份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已于2021年8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铁流股份是我国汽车离合器行业的龙头企业,主要从事汽车离合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干摩擦式汽车离合器总成,包括离合器盖总成、离合器从动盘总成和离合器系统模块,产品覆盖90%以上乘用车及商用车型,旗下拥有“铁流”、“德萨”、“WESTLAKE”、“德力克”、“雷势”五大品牌,产品远销美洲、欧洲、亚洲、非洲、中东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铁流股份及产品先后获得浙江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汽车零部件百强企业、余杭区政府质量奖等一系列荣誉。作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铁流股份还拥有行业内被CNAS评为国家认可实验室的离合器检测中心。

在本次项目进行过程中,锦天城律师团队接受铁流股份的委托,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项目经办期间,锦天城律师以一贯严谨高效的工作风格、细致认真的服务态度赢得了客户的肯定及信任。

Ø 锦天城协助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2021年8月18日,锦天城协助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重工”,证券代码:30104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金鹰重工是国铁集团第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国铁集团第一家装备制造上市企业,是国铁集团推进铁路资产资本化、股权化、证券化改革以及持续探索增强国有资本市场竞争力的标志性项目之一,对于打造国铁制造业新名片、引领轨道工程装备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锦天城组成的律师团队提供全程法律服务,项目经办期间,锦天城律师以严谨高效的工作风格和细致认真的服务态度获得了客户的肯定及信任。

Ø 锦天城协助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

2021年8月17日,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协助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石通”,股票代码:688733.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本次发行后,壹石通成为皖北地区首家科创板上市公司、安徽省蚌埠市首家民营上市公司,本次项目亦成为2021年二季度以来超募比例最高的科创板IPO。

壹石通致力于先进无机非金属复合材料的前沿应用,通过多年积累形成了差异化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包括锂电池涂覆材料、电子通信功能填充材料和低烟无卤阻燃材料等三大类。根据高工产业研究院统计,2018及2019年,壹石通的锂电池用勃姆石出货量位列全国第一、全球第二。在“碳中和”和各国政策推动下,全球动力电池装机量迎来高速增长,市场前景广阔。壹石通绑定宁德时代等下游龙头,销售快速增长;并已覆盖W-Scope、沧州明珠、湖南中锂、中材锂膜、星源材质、河北金力等国内外知名客户,未来增长确定性高。

本次发行上市后,壹石通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壹石通将借助本次上市募资进一步扩大动力电池涂覆隔膜用勃姆石和电子通讯用功能粉体材料的产能,并建设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研发中心,在突破产能瓶颈、扩大经营规模的同时,增强公司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夯实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

锦天城组成的律师团队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全流程、多维度、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在项目经办期间,锦天城律师以一贯严谨高效的工作风格,细致认真的服务态度获得了客户的肯定及信任。

 
关于我们·ABOUT US
 
        锦天城律师务所(简称锦天城)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业内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中国律师事务所。锦天城总部设在上海,并已在中国大陆二十一个城市(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武汉、长春、乌鲁木齐)及中国香港和英国伦敦开设分所,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与国际律师事务所鸿鹄(Bird & Bird LLP)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锦天城致力于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法律服务。

承袭海派文化的锦天城,不断汇集法律行业的中坚力量与优秀青年。从2018年的近2300名律师,到2019年的超2800余名律师,再到如今的3100余名律师,拥有充足人才储备的锦天城不断完成律师规模上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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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awyer:锦天城连续两年位居中国top30精英律所榜单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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