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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速递】2020年12月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法律速递

 

  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法律速递

  Infrastructure、Real estate and Construction·Legal Express

  前言·PREFACE

  据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数据显示,2019年前我国基础设施投资总体平稳,比上年增长3.8%,增速与2018年持平。2019年房地产业及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投资132194亿元,比上年增长9.9%,其中住宅投资增长13.9%。2019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248446亿元,同比增长5.7%。面对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上升的复杂局面,为了保持新常态下的房地产业及建筑业的增长,基础设施领域与房地产业及建筑行业一直不断的在从传统行业向现代化行业过渡升级。

  特别是近年来,PPP模式推广、供给侧改革、一带一路、营改增、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中美贸易战等给行业发展造成了重大的影响,给企业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2019年12月,住建部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工程总承包开始走向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对于建筑行业而言,工程总承包规模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已成为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大趋势。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工程总承包尤其是EPC模式下,总承包商需对设计、施工和采购全程负责,这对总承包商的承包管理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在工程总承包规范化发展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介入,在项目承接阶段、履约管理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以及争议索赔解决阶段提供全程的风险防控和管理法律服务。

  针对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与建筑行业呈现的特点,相关法律服务亦面临着更高的挑战,法律适用越发呈现复杂性和争议性。为此,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高院纷纷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等以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但这其中的许多规定都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和价值取向,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很难把握相关规定的实质性精神。因此,本速递的目的也就在于通过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等进行列举和解读,着重分析和探讨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法律问题,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在该领域的综合法律需求。
 

  行业快讯·INDUSTRY NEWS

  一、基础设施领域

  Ø 首批公募REITs项目答辩已完成,不动产资管或迎新变局

  近日,据媒体报道,上交所一位工作人员在国顺论坛•2020复旦不动产金融高峰研讨会上表示,“此前全国共有约50个左右项目进行了申报,但申报项目并非最终结果,还要经过评估、答辩等诸多环节进行筛选,目前留下约30个项目。”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首批公募REITs暂没有商业、办公类房地产项目,更多聚焦在新基建、仓储物流、园区开发、能源、交通、信息网络、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领域。以基础设施为内容的REITs,可能将对稳投资、补短板、去杠杆、防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

  2020年4月30日证监会和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公募REITs正式启航。2020年8月3日和8月7日,发改委和证监会分别发布了《REITs试点项目申报通知》和《REITs投资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标志着REITs试点已由制度设计阶段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今年我国公募REITs的推出,间接实现了我国万亿规模的优质基础设施等不动产资产的上市流通,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启不动产资管新时代。

  Ø 国家网信办:推动数字乡村建设 进一步完善农村信息基础设施

  国新办网络扶贫行动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国网络扶贫工作成效显著,贫困地区网络覆盖目标提前超额完成,网络扶贫信息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中央网信办副主任、国家网信办副主任杨小伟表示,数字乡村是乡村振兴的战略方向,也是网络扶贫工作的升级版,下一步将通过数字乡村的建设延续网络扶贫的相关工作内容,包括进一步完善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全面发展智慧农业、智慧物流等相关体系建设,研究编制“数字乡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等。

  据了解,贫困地区网络覆盖目标已提前超额完成,贫困村通光纤比例由之前的不到70%提高到98%。电子商务进农村实现对832个贫困县全覆盖,全国农村网络零售额由2014年的1800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1.7万亿元,规模扩大了8.4倍。与此同时,网络扶智工程成效明显,全国中小学(含教学点)互联网接入率从2016年底的79.2%上升到2020年8月的98.7%。

  此外,推动网络扶贫工作也吸引了多元资金投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司长沈竹林在会上表示,通过和农业发展银行一起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构建“2+N”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模式,推动试点地区发放网络扶贫专项业务,近年累计发行专项贷款近30亿元。

  为巩固脱贫成果,国家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在27个已摘帽并稳定脱贫的国家级贫困县开展国家数字乡村试点,积极探索数字乡村发展新模式,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信息通信发展司司长闻库表示,将在确保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基础上,进一步夯实4G和光纤网络基础,并逐步探索在农村地区开展5G网络建设,不断提升农村及偏远贫困地区信息基础设施的水平,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Ø 上海:建立基础设施REITs项目储备库

  11月17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本市基础设施REITs项目储备库的通知。

  通知称,入库项目条件为坐落于本区域内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所属行业类型、运营情况等符合586号文相关规定,基本具备基础设施REITs发行条件,原始权益人具有发行基础设施REITs产品的初步意向。项目储备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如项目运营时间、收益率等条件暂不满足586号文具体规定,可单独备注说明。

  通知要求,各区发展改革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加强与区国资委等相关单位的横向沟通,加大区属国企基础设施运营资源整合力度,充分调动区属国企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积极性。

  二、房地产领域

  Ø 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

  11月6日,自然资源部制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下称《标准》),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标准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二、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三、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四、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Ø 我国建立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联席会议制度

  11月16日,国办发函,同意建立由农业农村部、中央农办牵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指导全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延包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加强信息沟通交流,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延包试点工作;推动配套文件制定,营造有利于推进延包试点工作的政策环境;指导各地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与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等。

  Ø 多地发布房屋租赁新政 为租房市场带上“紧箍咒”

  继杭州、成都等城市出台租赁新规后,近日(17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对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同日,陕西省西安市下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七个方面的目标。

  各地新规密集发布,集中给长租企业“高进低出”“长租短付”行为带上“紧箍咒”,这与当下长租企业“跑路”“爆雷”频发的背景不无关系。

  Ø 自然资源部要求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

  11月24日,自然资源部公布《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各省(区、市)可按照2019年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预支建设用地规模。

  同时,通知要求,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布局在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并符合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三条控制线”等空间管控要求。

  三、建筑领域

  Ø 精简资质,放宽准入!住建部正式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2020年11月30日,住建部发布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通知》提出,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营造公平良好的氛围。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

  (二)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 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 业务规模上限,多个 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 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

  (三)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方便企业就近办理。

  (四)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推动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线上办理,实行全程 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推行 电子资质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企业资质信息。

  (五)完善保障制度,确保平稳过渡。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Ø 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优先股业务指引 发布建筑及卫生行业信披指引

  11月6日,全国股转公司修改并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第1号——发行和挂牌的申请文件与程序》,并发布了建筑行业、卫生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内容。

  本次修改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对于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超200人的情形,新增了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的文件要求和办理流程;将豁免核准情形下的发行审查程序从事后备案调整为事前审查;细化材料要求,根据豁免核准和申请核准的不同情形,分别明确了申请文件的要件和模板。

  建筑行业、卫生行业信息披露指引,针对公司所在行业的经营特点,从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定性与定量、价值与风险等多角度明确了披露要求,规定了行业关键指标及差异化信息披露的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和经修订的《挂牌申请材料受理检查要点》。其中,《1号指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检查要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Ø 两部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近日,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自明年1月1日起试行。

  《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3部分组成。其中,合同协议书共16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款共20条,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共20条,这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Ø 国常会:在浦东新区开展市场准入“一业一证”试点

  11月11日召开的国常会决定在浦东新区开展市场准入“一业一证”试点,在全国大幅压减建设工程企业和测绘资质并加强监管,更大激发市场活力。

  浦东新区改革试点选取与人民群众生活和消费息息相关、涉及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电商、建设工程施工、便利店、电影院等31个行业,建立综合许可制度,将企业需要办理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由593项减至245项,将测绘资质类别和等级总数由138项减至20项。

 

  新法速递·LATEST LAWS

  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建筑领域2020年11月颁布/修正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部分)

  Ø 2020年11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自2020年11月300日施行。

  Ø 2020年11月20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水利建设领域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自2020年11月20日施行。

  Ø 2020年11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的意见》,自2020年11月13日施行。

  Ø 2020年11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0年11月13日施行。

  Ø 2020年11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0年11月13日施行。

  Ø 2020年11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0年11月13日施行。

  Ø 2020年11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0年11月13日施行。

  Ø 2020年11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0年11月13日施行。

  Ø 2020年11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2020年11月11日施行。

  Ø 2020年11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共同发布《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自2020年11月03日施行。

  Ø 2020年11月3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验线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0年11月03日施行。

  Ø 2020年11月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自2020年11月02日施行。

 

  法律实务·LEGAL PRACTICE

  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作者:董树婷 孟庆贺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挂靠”是指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由于挂靠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难点;从挂靠人权利救济的角度而言,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依据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对此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若挂靠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能否依据挂靠关系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笔者将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对挂靠下的实际施工人认定及权利救济途径进行简要探讨。

  一、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1.依据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该规定旨在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从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对转包合同下和违法分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的保护予以明确,并未提及挂靠下的实际施工人。对于挂靠情况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依据该条款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成为司法实务常讨论的争议问题。自《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颁布后,司法实践一般对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提起诉讼持肯定态度。但自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及(2017)最高法民终377号司法裁判案例作出后,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诉讼发生了较大程度的转变。最高院认为,在挂靠施工情形下,存在两个不同的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从而认定挂靠下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2019年施行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对于该条的理解与适用,最高院明确指出,此处的实际施工人仅为转包以及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并不包括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故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上述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直接主张权利。

  2.基于发包人与挂靠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直接主张工程款

  在挂靠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是发包人与名义承包人;挂靠关系法律主体是实际施工人与名义承包人,各方权利义务应当根据相关合同予以处理。

  挂靠人虽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仍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4条规定,发包人知晓并认可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能够认定发包人实际与实际施工人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直接承担工程支付责任,应予支付。且在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682号等类似司法裁判判例中也倾向认为,在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的情形下,即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就施工合同之标的产生了实质性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基于该法律关系产生债法上的请求权,故根据《合同法》第58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之规定,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

  综上,原则上挂靠下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存在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的情况下,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可以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二、可否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

  若挂靠人不能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价款,那么挂靠人能否依据与被挂靠人存在的挂靠关系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呢?就江苏地区而言,法院认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是借用资质的关系,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资质进行施工,被挂靠人并没有与发包人签订、履行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中也未参与工程的施工,被挂靠人并不享有实际的权利义务,故挂靠人原则上不能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江苏省高院作出的(2016)苏民终46号司法裁判案例,认为挂靠人要求被挂靠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挂靠人不能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也并非绝对,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对挂靠人主张被挂靠人和发包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如何处理作出如下回应,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挂靠人主张被挂靠人和发包人承担欠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明确约定被挂靠人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除外。挂靠人主张被挂靠人支付已收取但尚未转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综上,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故原则上挂靠人不能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但若存在被挂靠人延迟转付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或因被挂靠人原因造成挂靠人的工程款受损或者双方对于工程款支付特别约定的情况,挂靠人仍可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或要求赔偿损失。

  三、小结

  结合上述分析不难发现,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除非发包人明知挂靠的情形下挂靠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且因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原则上挂靠人也不能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除被挂靠人延迟转付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或因被挂靠人原因造成挂靠人的工程款受损或者双方对于工程款支付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价款。

  故针对挂靠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采取的救济方式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若挂靠人没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明知存在挂靠关系,可选择转包关系主张工程价款。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挂靠关系与转包关系的认定本身就存在模糊地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8条规定在若干特定行为模式下,若没有挂靠的证据则一般认定为转包。实际上,若发包人在不知晓挂靠关系的情况下,过错主要在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若按挂靠关系处理,原本最该受罚的被挂靠人既不用向挂靠人承担付款义务还能因此获益(管理费),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及公平原则。

  若挂靠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明知存在挂靠的情况下,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明知存在挂靠关系的,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成立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具有事实上的合同依据。

 

  锦天城动态·ABL NEWS

  Ø 锦天城荣获第一财经金融价值榜“年度专业服务机构”

  根据最新统计,2020年截止目前,锦天城A股IPO过会数量位列律师事务所第一。根据彭博(Bloomberg)公布的2020年前三季度股票发行排行榜显示,在亚洲(除日本)IPO发行人法律顾问排行榜中(以交易金额计),锦天城跃升至第一。在全球IPO发行人法律顾问排行榜中(以交易金额计),锦天城排名第二。

  锦天城将继续以证券与资本市场业务顶尖律所为目标,致力于协助更多客户通过证券和资本市场实现飞跃发展。

  Ø 锦天城王芳律师团队代理EPC项目纠纷 助力委托人成功追回4000余万损失

  近日,锦天城(南京)王芳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光伏项目EP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获全面胜诉,此案情节复杂、影响重大,涉及1.635亿元EPC总承包合同以及4300余万元PC合同工程价款。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芳律师、资深律师黄炳蓉、姜亚成律师、陈玉蓉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为该案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2020年11月份,经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了委托人的请求,判令其享有4000余万元的PC工程款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EPC总承包合同项下分包单位如何取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明了反向,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分包施工单位及广大工人的合法利益。

  案情具体细节请点击《【EPC项目纠纷】锦天城王芳律师团队助力委托人成功追回4000余万损失》

  Ø 王芳律师团队据理力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改判 帮助委托人避免客户百万损失

  2020年11月,锦天城王芳律师团队律师代理上诉人南京市某脚手架租赁公司与被上诉人郝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阶段,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中,案外人季某欠付南京某脚手架租赁公司数百万元,2018年6月13日,郝某以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为此债务中的125万元提供担保,并向南京市某脚手架租赁公司出具了《担保书》。后脚手架公司要求郝某清偿债务,即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125万元担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担保书》无效,驳回了脚手架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但脚手架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锦天城王芳律师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直接予以改判,责令郝某对脚手架公司在不能实现抵押权的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即对季某不能清偿的部分,在125万元范围内对某脚手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王芳律师团队律师据理力争,以敏捷的法律思维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为客户避免了百万损失。

  Ø 锦天城助力睿昂基因科创板IPO通过上交所上市委审核

  2020年11月26日,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睿昂基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员会2020年第110次会议审核,睿昂基因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1,39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锦天城法律顾问团队担任发行人律师为本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睿昂基因本次发行上市配备了具有丰富上市经验、多法域服务能力的项目团队,为睿昂基因提供了全面、系统、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尤其在业务及股权重组、私募股权融资、公司治理规范等方面,锦天城法律顾问团队提供了众多具有开拓性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用其高效、严谨、稳健的工作风格,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超强的执行力,得到了客户及其他中介团队的高度信任及认可。

  Ø 锦天城协助江苏有线成功注册合计40亿元中期票据

  2020年11月,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江苏有线,证券代码:600959)(以下简称“江苏有线”)取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出具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0〕MTN1180号、中市协注〔2020〕MTN1181号),成功注册金额为25亿元、15亿元,合计40亿元的中期票据(以下合称为“本次中期票据”)。锦天城律师接受江苏有线的委托,为本次中期票据的注册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锦天城律师为本次中期票据的注册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在项目经办期间,锦天城与其他中介机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保了本次中期票据项目的顺利推进。锦天城律师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丰富的项目经验及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客户的信任和高度赞扬。

  Ø 锦天城助力创新工场入股浙江中力

  近日,创新工场宣布入股专注智能化数字化的电动仓储搬运设备提供商浙江中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力”),双方将聚焦于整合AI领域不同技术方向优秀团队间的合作,研发升级基于人工智能的下一代电动仓储搬运设备产品及拓展行业生态。

  浙江中力(EP-EQUIPMENT)是一家依靠产品创新而飞速成长的企业,专注于从事电动仓储设备及叉车开发、制造、服务业务。自2013年起至今,浙江中力一直在中国电动仓储设备及叉车产销中名列前茅,2019年中力锂电系列产品产销排名第一。

  锦天城律师服务团队,为本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文本的审查和撰写等核心工作。锦天城律师以扎实的专业能力及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得到客户信任及高度赞扬。

 

  关于我们·ABOUT US

  锦天城律师务所(简称锦天城)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业内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中国律师事务所。锦天城总部设在上海,并已在中国大陆二十一个城市(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武汉、长春、乌鲁木齐)及中国香港和英国伦敦开设分所,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与国际律师事务所鸿鹄(Bird & Bird LLP)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锦天城致力于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法律服务。

  承袭海派文化的锦天城,不断汇集法律行业的中坚力量与优秀青年。从2017年的近2000名律师,到2018年的超2300名律师,再到如今的2800余名律师,拥有充足人才储备的锦天城不断完成律师规模上的突破。

  锦天城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锦天城共有十大专业委员会: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公司与并购、国际贸易、跨境投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破产重整与清算、诉讼与仲裁。在以上十大专业领域,锦天城均取得行业及专业领域的标杆业绩和权威荣誉。

  我们的荣誉

  锦天城多次被中国司法部、地方司法局、律师协会以及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ー,位居全国十大品牌律师事务所前列。

  钱伯斯(Chambers):锦天城的税法与争议解决、公司商事等领域多次被重点推荐。

  The Lawyer:锦天城连续两年位居中国top30精英律所榜单前五。

  Legal500:锦天城连续两年在公司商事、争议解決等八大领域荣获“杰出律所”称号。

  锦天城连续五年蝉联年度“最佳上海律师事务所”奖、连续两年蝉联“中国最佳雇主”奖、2019年获中国法律大奖九项提名、2018年获中国法律大奖十项提名、2017年获中国法律大奖九项提名、2016年获中国法律大奖八项提名。

  我们的服务理念

  我们始终坚持以“法律为本、客户至上、专业高端、创新高效”的服务理念,始终贯彻最大程度地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锦天城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让律师成为客户“经营的参谋,贴心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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