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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脚手架延期使用费属于工程款还是违约金?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超期对于发承包人而言并不陌生,尤其是受此次疫情影响,随之带来的工期延误等相关纠纷亦是发承包双方难以回避的问题,其中脚手架延期使用费的认定问题更是引发众多争议和分歧,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于脚手架延期使用费性质如何确定,各地法院难以统一口径,在审理案件纠纷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

一、关于脚手架延期使用费的法律性质认定的分歧

        在认定脚手架延期使用费的性质前,我们首先应当理解脚手架延期使用费的作用,设置脚手架延期使用费条款,主要是由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工期延误,脚手架工程实际施工的时间超出了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此时脚手架专业分包人无法按时拆除并退场,总包单位同意按照一定标准向脚手架专业分包人支付增加期间的使用费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脚手架延期使用费的性质认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脚手架延期使用费属于违约金

        支持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脚手架延期使用费约定标准明显高于合同工期内费用标准,具有惩罚性特点;二是脚手架延期使用费条款经常约定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符合违约金的认定规则。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苏民申4436号案件中认为,在合同工期内,固建租赁站为兴盛公司提供并搭建脚手架的价格为每天0.12元/㎡,而超出合同工期的价格则为每天0.25元/㎡,两者相差一倍以上。一审法院依据合同工期外固建租赁站仅需提供脚手架给兴盛公司使用,并不涉及搭建劳务的事实,在固建租赁站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损失与约定的违约责任相当的情况下,判决认定超出合同工期每天0.25元/㎡的约定明显高于固建租赁站的实际损失,亦无不当。

(二)脚手架延期使用费属于工程款

        脚手架延期使用费的法律性质应为工程款,而非违约金。
        第一,该费用不符合违约金的经济惩罚特点,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知,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而违约金就是实施了违约行为的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具有惩罚性、补偿性和经济制裁性。然而,脚手架延期使用费并非旨在以经济惩罚的方式让“违约方”担负起违约责任,该费用系合同订立之初,当事人就难以预先精准确定的租赁期限所对应的计价条款的变通约定。
        第二,脚手架延期使用费是总包单位超期使用脚手架支付的对价,符合工程款的特征。即脚手架专业分包人在本意上是允许总包单位在合同期届满后继续使用所涉脚手架的,只是需要给付相应的工程款而已,该费用满足建工领域工程款的相应性质认定。
        第三,双方脚手架专业分包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说明双方对违约金的认识是充分可预见的,若延期使用费为违约金则根本没有必要再行单独设置违约金条款。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笔者团队代理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3661号案件中,我方认为脚手架延期使用费应当属于工程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分为工期内的工程款和超过工期以外的延期工程款,脚手架延期使用费条款仅是脚手架专业分包人同意继续由总包单位使用,只是双方对后续的使用单价做出的特别约定,而非违约条款。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延期使用费的费用计算方式,表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脚手架的延期使用有一定的预见性。双方对延期付款约定的违约责任与延期使用费的性质并不相同。

二、脚手架延期使用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由于脚手架延期使用费的法律性质应为“工程款”,故相应的数额确定应遵循工程款的结算规则。如当事人就脚手架延期使用费的计算标准事先有明确约定或事后达成一致协议的,根据《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即按照双方约定的计 价方式结算。如当事人就脚手架延期使用费没有明确约定且事后难以达成有效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根据所涉脚手架合同外实际使用期限,参照合同内的计价标准予以结算。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脚手架延期使用费的超期使用时间。由于延期使用费发生在合同期满后,目前脚手架工程一般采用双包模式即包工包料,因此在脚手架延期使用费的超期使用时间需要认定脚手架工程的实际施工日期,在此基础上扣除合同约定期限,同时应当扣除因脚手架施工一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时间,剩余时间应当为超期使用时间,据此计算脚手架延期使用费。
        第二个问题:关于脚手架延期使用费的标准认定问题。考虑实践中延期部分使用的脚手架磨损、老旧等损坏情况较为严重,因此双方在约定延期使用费时,一般会在合同约定的正常使用费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延期使用脚手架产生的维修、保养费用等,因此约定较高于正常使用费标准的费用。司法实践关于脚手架延期使用费性质的认定分歧,正是由于有的法院认为脚手架延期使用费约定标准明显高于合同工期内费用标准,因此,当双方约定的脚手架延期使用费标准过高时,有可能被认定为违约金,若脚手架延期使用费数额过分过于实际损失,存在被调低的风险。

三、脚手架延期使用费条款设置应当注意的事项

        脚手架延期使用费属于工程款还是违约金对于最终的工程结算尤为重要,鉴于司法实践对于脚手架延期使用费的性质认定仍存在一定的分歧,故为减少脚手架延期使用费被认定为违约金的风险,建议在设置脚手架延期使用费条款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脚手架延期使用费尽量放在计价条款项下,而非违约条款项下,同时在计价条款中已经约定了脚手架延期使用费的,就毋需在违约条款中重复约定或约定不一致,避免产生歧义。
        二是脚手架延期使用费约定的计价标准可以略高于合同约定工期内的计价标准,但是不宜过高,避免被认定为违约金条款。

王芳律师团队介绍

  王芳律师团队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建设工程、重大商事争议解决、PPP法律业务,
从业十六年以来,先后在南京、上海、徐州、盐城、淮安、宿迁、南通、镇江、马鞍山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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