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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速递】2019年12月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法律速递


基础设施、房地产与建筑领域·法律速递
 
Infrastructure、Real estate and Construction
 ·  Legal Express
 
 

前言·PREFACE

        据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数据显示,2019年前8个月,我国基础设施投资增速回升,同比增长4.2%。2018年我国基础设施领域与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其中中国基础设施投资为15.49万亿元;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为12.03万亿元,2018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为64.57万亿元,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当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18.63%,仅次于制造业。建筑业完成总产值23.51万亿元,同比增长9.88%,实现增加值6.18万亿元,增速超过GDP,同比增长4.5%。为了保持新常态下的房地产业及建筑业的增长,基础设施领域与房地产业及建筑行业一直不断的在从传统行业向现代化行业过渡升级。特别是近年来,PPP模式推广、供给侧改革、一带一路、营改增、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中美贸易战等给行业发展造成了重大的影响,给企业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其中,EPC工程总承包作为覆盖建筑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的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具备利于控制项目成本、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等突出优势,备受市场青睐。但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由于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现有规范模糊,也就需要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介入,为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承接阶段、履约管理阶段,以及竣工结算阶段、争议索赔解决阶段提供全程的风险防控和管理法律服务。

        针对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与建筑行业呈现的新特点,相关法律服务亦面临着新的挑战,法律适用越发呈现复杂性和争议性。为此,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高院纷纷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等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但是这其中的许多规定都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和价值取向,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很难把握相关规定的实质性精神。因此,本速递的目的也就在于通过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等进行列举和解读,着重分析和探讨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房地产与建筑领域的法律问题,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在该领域的综合法律需求。



行业快讯·INDUSTRY NEWS

 
一、 基础设施领域
 

Ø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超重力离心模拟与实验装置”启动建设

        2019年11月18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超重力离心模拟与实验装置(下称“超重力项目”)在杭州未来科技城正式启动建设。据悉,“超重力项目”由浙江大学作为法人单位承担建设,建成后将成为全球容量最大、应用范围最广的超重力多学科开放共享实验平台。据悉,该项目将建设世界上容量最大的2台离心机和6座实验舱,将分别开展边坡与高坝、岩土地震工程、深海工程、深地工程与环境、地质过程、材料制备等6大领域的科学研究。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实验舱所搭载的18个实验装置中,有6个为世界首创。

Ø 国务院决定降低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比例
       
        2019年11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决定降低部分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以及基础设施领域和其他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项目,可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筹措资本金。2019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将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

Ø 生态环境部:加快建设2019年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
 
        2019年11月12日,生态环境部印发《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难点,深入落实化工、钢铁等产业结构调整任务,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推进低效燃煤热电机组整合,提升生物质锅炉综合治理水平。大力推进长三角互联互通综合交通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公转铁、铁水联运、水水中转、江海直达等多式联运项目。
 
        方案还指出,要加快建设2019年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



二、 房地产行业

Ø LPR下调有助房地产市场发展,将有助于房企去库存

        近日,央行宣布最新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4.15%,此前为4.2%;5年期以上LPR为4.80%,此前为4.85%。均比上月下调了5个基点。业内人士表示,11月份5年期LPR相比10月份有所下调,充分体现了当前中长期贷款市场利率降低的趋向,也能够对房贷市场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从当前房地产市场的表现来看,类似减负有助于降低相关购房成本,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较为积极的效应,也有助于房企的去库存。

Ø 互联网巨头小米宣布进军房地产行业

        在2019年11月19日举行的小米开发者大会上,小米对外宣称,小米智慧地产解决方案已与卓尔集团、绿地集团和时代地产进行深度合作,预计今年内将交付2000套房,样板间阶段的项目已有14家。据了解,在小米智慧地产中,包含核心产品(小爱音箱、电视、路由器)、IoT品类(门锁、照明、温控、传感器)、接入米家的全场景互联(超过2000+智能产品)和量身定制的专属方案。此外,小米智慧地产还会打通社区设备,包括门禁、对讲、电梯、停车监控等,并会和物业服务连接,提供维修保养、复购等服务。

Ø 446家房企破产仅占总量0.46%100强破产多才是寒冬

        近日,一条房地产行业新闻被刷屏:据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截至11月20日,房地产开发商的破产数量已经高达446家,平均每天就有1.5家房地产企业倒地破产。报道结合经济学家马光远“未来中国将只有20%的开发商活下来,80%的开发商都会死掉”的观点,得出房地产行业寒冬已来的结论。但拿数据来说,根据2018年全国工商局的统计,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开发商一共9.7万家。按照此总量数据来计算,破产房企占我国房企的总量仅仅为0.46%。从历年房企破产数量对比来看,今年房企破产的数量也不是高峰值,2014年房地产企业破产数量超过2000家。

        登录人民法院公告网检索“房地产”,公告类型选择“破产文书”,以2019年1月1日为起始日至11月26日,破产公司已增至455家,以中小房企居多。经济学家认为只有当中国房地产企业100强破产关闭比例明显上升的情况下,才可以认为这个市场的确进入了真正的寒冬。“今年除了极个别的企业,如银亿集团比较大,其他倒闭的房地产企业基本是闻所未闻的。”



三、建筑行业
 
Ø 京津冀三地将联手促进“区块链+”在建筑行业生根

        长期以来,建筑行业由于工程周期长,涉及的原料采购复杂多样,管理方式不同,不免会引发产权不清晰的问题。近日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主办,京津冀三地建筑装饰协会等承办的应用区块链交流会上谈到这个问题,京津冀三地将联手推进区块链技术在建筑行业明晰产权、保障交易安全等应用领域加快落地生根。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绿色智慧建造分会秘书长高杰表示,从已有应用看,区块链技术的融入有望化解这一难题。除了采购及数据共享,京津冀一些建筑企业还利用区块链建设信用体系,票据合同通过智能合约防范履约风险,实现信用打通。会上,三地建筑装饰协会主要负责人表示,将联手推动“区块链+”在建筑行业尽快落地,从而为行业健康发展注入“润滑剂”,找到新动能。

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出台《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Ø 住建厅:1,343名注册专业技术人员“挂证”行为处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要求,集中整治阶段即将结束。为了切实落实专项整治要求,拟对各地公示后呈报我厅的1,343条五类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嫌疑线索在省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4日。我厅将在公示结束后视情形分别进行处理、处罚:

1.公示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2.未整改且无法联系的,属于省级权限的,先予注销注册,属于住建部权限的,报住建部统一处理;
3.拒不整改的,由注册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Ø 重磅!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乙级资质试点

        2019年11月15日,国发〔2019〕25号《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中提到在试点区域直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乙级资质认定。 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新法速递·LATEST LAWS

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建筑领域2019年11月颁布/修正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部分)
 
 
Ø 201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交法规〔2019〕18号),自2019年11月30日起施行。

Ø 2019年11月29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Ø 2019年11月29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公证质量评估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Ø 2019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9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Ø 2019年11月2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自2019年11月22日起施行。

Ø 2019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自2019年11月20日起施行。

Ø 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Ø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自2019年11月8日起施行。

Ø 2019年11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自2019年11月6日起施行。



法律实务·LEGAL PRACTICE

施工单位恶意霸占工地,发包人可以起诉解除合同并申请先行判决

     作者:黄炳蓉,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施工单位资金短缺,将项目工程款挪作他用,导致某些项目民工工资无法给付,于是施工单位往往以发包人欠付工程进度款为由,煽动并组织大批民工围堵政府闹事,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保护弱势群体,由建设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等部门尽量组织各方予以协调。通常第一次,发包人为保障施工进度和名誉等,可能会予以配合向施工单位提前预支工程款,但是第二次、第三次,发包人基于资金及工程进度等因素,也不会同意无限的预付工程款。如发包人坚持不再预支工程款,此种情形下,施工单位惯用的伎俩就是以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名义强占工地阻止施工,发包人无奈只能起诉至法院解除施工合同,但是此类型案件审理期限较长,尤其是针对未完工程涉及到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司法鉴定程序,要想早日复工待整个案件判决,一般也要2-3年。而要达到早日复工或竣工验收交付的目的,在双方无法调解的情形下,比较好的解决途径则是申请法院先行判决,但是通常法院对先行判决都比较谨慎。近日,本所律师代理的一起发包人诉讼解除与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且要求施工单位移交现场等诉请,同时申请法院对此进行先行判决,成功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01】锦天城诉讼案件还原

        2017年6月15日,江苏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南通B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将其总部生产基地项目直接发包给B公司施工,项目固定总价为72,832,863元,计划工期至2018年3月25日。2017年6月18日,A、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当地主管部门的备案要求,双方需要签订一份《备案合同》,但是该合同仅仅是为了备案,双方实际仍然执行6.15合同,后在2017年11月份双方签订了一份《备案合同》。2018年2月份因为B公司无力支付民工工资,组织了大批民工围堵当地政府部门,经过政府协调,A公司提前向B公司预付工程款800万元,B公司承诺如再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与A公司无关,由B公司自行解决。春节后,B公司又以材料、人工费上涨为由组织工人停工等,要求A公司增加工程价款,A公司迫于无奈,在双方履行的6.15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材料、人工费用不调整的情形下,与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签订后如再出现人工或材料价格上涨的,将相应进行调整,B公司承诺在4.19日全面复工,并承诺在10月30日全部完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分别确定了不同情形下工程价款的结算规则,需要引起施工企业的重视。

        截止2018年9月份,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000余万元,且超付工程款500万元。2018年9月20日,临近中秋节, B公司再次以欠付民工工资为由申请A公司预付工程进度款遭到拒绝,B公司在国庆节期间组织了大量民工闹事,并再次围堵市政府。经过政府协调,A、B公司无法达成一致。2018年9月30日,B公司以项目不存在施工许可证等为由向A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且用建筑垃圾封堵了项目现场大门,阻扰发包人平行分包的施工人进行施工,切断现场的电源。经过与B公司多次斡旋,仍无成效,2018年11月份,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并配合撤销备案等,同时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工期违约金和质量违约金及修复款项、剩余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差价损失等。

【02】庭审细节

        庭审中,B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窝工损失、剩余工程量的利润等各项损失,且申请对已完工程量造价鉴定、剩余工程量利润补偿及其他一次性投入的损失等鉴定,A公司也向法院申请对已完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修复方案的司法鉴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分别委托了工程造价鉴定和质量鉴定,对于B公司申请的损失等鉴定未予许可。

        2019年4-5月份,司法鉴定机构先后进驻项目工地现场进行勘察鉴定。2019年6月份,A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解除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移交现场和撤销备案”等进行先行判决。2019年7月19日,一审法院先行判决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判令B公司立即移交现场和施工资料,并协助办理备案撤销手续。

【03】律师实务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但是司法实务中对于先行判决的具体适用和操作,将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形来进行认定,通常在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及抚养费等案件中适用的较多,在建设工程案件中法院给予先行判决的并不多见。

        建设工程类案件中先行判决的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案件中虽然有数项诉讼请求,但是诉讼请求相互独立且可分。如果诉讼请求之间不独立,相互影响,则不能予以先行判决某一项诉请,只能是等全案审理查明之后才能进行判决。
2、案件中部分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应审理查明,达到了可以裁判的程度,而同一个案件的其他部分事实则一时难以查清,尚不具备进行判决的条件。在建设工程类案件中,往往会有本诉和反诉等多个诉讼请求,而其中的某个或某些诉请在诉讼过程中很容易就可以查明,双方对此没有争议,其他的诉请较为复杂,需要通过漫长的诉讼和司法鉴定程序才能查清,如果等到全部判决,则势必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诉讼的过分迟延而遭受损失。
3、已经达到裁判条件的该部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依赖于其余部分的诉讼结果,即对已清楚的事实要求具备相对独立性,暂未查明的事实对该部分判决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没有影响。
4、事实上确实存在先行判决的特殊需求,如案情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在短时间内全部查清并审结完毕,而一方当事人又迫切需要对方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否则将对其生产或生活严重不利或造成重大损失。

        本案中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已经审理查明,且B单位已经向A公司发出了解除通知,又向法院申请了退场损失等,现场脚手架、设备等均已撤场,也已经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双方的施工合同,无论是造价鉴定机构还是质量鉴定机构均已经勘查了现场,相应证据均已固定,虽然B公司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这并不代表施工单位可以强占工地,项目停工达一年时间,给A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此种情形下,双方也均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合理,这也给了靠强占工地、恶意组织民工闹事等施工企业当头一棒!



锦天城动态·ABL NEWS

Ø 锦天城高级合伙人王芳律师应邀为中建五局华东建设江苏分公司作“PPP+EPC项目法律适用问题”培训

        11月25日,锦天城高级合伙人王芳律师应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相关领导邀请,为中建五局华东建设江苏分公司作“PPP+EPC项目法律适用问题”培训。在专题培训会上,王芳律师从PPP项目、EPC项目适用法律问题以及PPP+EPC项目法律适用实践两大角度展开讲座,向与会人员系统地梳理了PPP项目、EPC项目的概念、法律适用、区别与联系,指出结合两种开发模式即PPP+EPC项目的可行性及重要意义。王芳律师结合自身工作实践,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解读PPP+EPC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容易遇到的风险陷阱,提出个人针对性建议意见。与会上,在座参会人员积极提问,王芳律师也一一作答,培训内容圆满完成。此次培训活动得到公司的高度认可和肯定,体现了锦天城律师高度专业的职业素养。

Ø 市律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芳律师带队赴浦口永宁知青故里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11月15日上午,南京市律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赴浦口永宁知青故里实地走访,开展关于“《土地管理法》修订的相关法律问题与美丽乡村PPP项目融资模式”专题调研活动。本次调研活动由专委会主任王芳、副主任任重、周军胜、王悦组织带队前往,并得到了永宁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吴峰副书记、武装部长刘玉成、国土所所长成宁、项目公司南京中建乡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张英田董事长的大力支持。南京市律协沈飞理事、王丹监事列席本次活动。

        研讨会上,王芳律师就“《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影响”作主题汇报。王芳律师围绕《土地管理法》修订涉及的农村土地类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关键要点解读、修订的影响与适用三个方面对《土地管理法》修订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在目前《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大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入市改革、集体土地征收”等核心问题成为大众关注的热点,针对以上问题,与会的各位成员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及探讨,大家各抒已见,分享自己的见解和认识。会后,专委会就接下来工作进行了讨论和部署,沈飞理事也就专委会今后工作重点和工作管理提出自己的建议,期待专委会坚定专业化、特色化、精细化的发展方向。

Ø 锦天城协助方洋集团成功发行2019年非公开公司债券及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

        2019年11月,锦天城协助江苏方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洋集团”)成功发行2019年非公开公司债券(第一期)人民币8亿元和2019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人民币2亿元。
方洋集团成立于2009年4月,是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80亿元人民币,是连云港市打造“一带一路战略支点”的重要载体,也是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的实业投资主体。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培育资本运营能力、项目管理能力等核心竞争力,已成功跻身连云港市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前列。经过10年的快速发展,方洋集团资产规模不断扩大,经营质量不断提升,各版块业务协同发展,现拥有徐圩港口集团、方洋物流、方洋水务、方洋智能科技、方洋现代服务、方洋工程建设、方洋能源投资等17家一级子公司,总资产已突破550亿元,主营业务涵盖港口物流、环保水务、能源投资、工程建设和现代服务五大业务板块,2018年共实现营业收入46.84亿元,净利润3.2亿元。未来,方洋集团仍将紧抓连云港市战略支点城市开发建设的发展机遇,以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经营目标,以资本运营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为核心竞争力,力争打造成为一个富有实力、充满活力的国内一流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综合服务提供商。

        锦天城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上述债券发行的法律顾问并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及针对交易商协会、上交所之反馈意见进行回复等专项法律服务。在经办期间,锦天城与其他中介机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保了方洋集团债券发行的顺利推进。锦天城律师以扎实的专业能力、丰富的项目经验及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得到了客户的信任及高度赞扬。

Ø 锦天城协助香港上市公司弘阳地产成功增发1.5亿美元债券

        2019年11月7日,锦天城律师作为承销商中国律师,协助香港上市公司弘阳地产集团有限公司(Redsun Properties Group Limited)(股份名称:弘阳地产,股份代号:01996)在香港联交所增发1.5亿美元债券。
弘阳地产系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是中国江苏省领先的综合性房地产开发商,专注于住宅物业开发以及商业及综合用途物业的开发、运营及管理。通过扎根南京、深耕江苏、布局长三角,弘阳地产已在江苏省建立了稳固的区域性龙头地位。自1999年南京红太阳注册成立,弘阳地产已在房地产开发及销售领域耕耘了近20年之久,成功建立了“弘阳”品牌,开发实力及行业地位获得了广泛认可。弘阳地产主要在长江三角洲地区一带开展业务活动,而该地区为中国经济最繁荣及活跃的地区之一。弘阳地产业务运营包括三个主要业务分部: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商业物业投资与经营;酒店业务。
锦天城高级合伙人孙钻、奚庆及资深律师白雪、律师助理邓小芳,接受委托担任弘阳地产的中国法律顾问,为此次债券发行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中国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文件中国法律部分的审阅、撰写中国法律意见书等核心工作。

Ø 锦天城为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提供法律服务

        近日,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ABN)成功发行。本期资产支持票据由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及发起机构,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及发行载体管理机构发起设立。本项目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牵头主承销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联席主承销商,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担任评级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该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本次发行总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本期资产支持票据以优先A1、优先A2、优先A3和次级分层,其中优先资产支持票据发行规模为人民币9.5亿元,次级资产支持票据规模为人民币0.5亿元。
本期项目是市场首单LPR定价的银行间市场资产支持票据,旨在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底层车辆租赁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创新债券市场融资工具和产品,提升对小农户及村镇农民的金融服务。
锦天城律师事务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为本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对本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资产支持票据全套法律文件的起草、审阅和修改工作等。

Ø 锦天城为华建集团(600629.SH)收购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2019年10月29日,锦天城律师经办的华建集团(600629.SH)收购上海景域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域园林”)51%股权项目的交易文件已经交易各方签署。华建集团是一家以建筑设计为核心的现代科技型公司,是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从事建筑设计业务的专业平台,整合了包括华东总院、都市总院、上海院、现代建设咨询、水利院、环境院、Wilson等数十家分子公司和专业机构。华建集团业务领域涵盖建筑、规划设计、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建筑装饰、风景园林、岩土工程等多个行业,并形成以建筑设计为核心的包含工程技术管理服务、工程设计、工程承包、工程勘察等项目全过程的一体化服务体系,覆盖包括建筑设计、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设计、环境与装饰设计、建筑声学设计、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控制、科技咨询等各类工作。

        本次收购的景域园林是一家以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为核心业务的景观工程公司,其业务领域与华建集团现有业务板块可实现互补,弥补了产业链短板,能与华建集团景观设计、水利设计、市政设计等专业板块形成华建集团景观生态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的专业承包能力,拓展新的业务模式,促进华建集团专业领域EPC的发展。

        华建集团本次以现金方式收购景域园林四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景域园林合计51%股权,交易对价为人民币21,063万元。本次收购景域园林是华建集团为进一步完善现有业务链,整合内外部资源积极拓宽业务领域,推进业务转型升级所实施的战略投资。

        锦天城专业律师团队接受华建集团的委托,为本次收购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关于我们·ABOUT US

        锦天城律师务所(简称锦天城)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业内享有盛誉和领先地位的中国律师事务所。锦天城总部设在上海,并已在中国大陆二十一个城市(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武汉、长春、乌鲁木齐)及中国香港和英国伦敦开设分所,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与国际律师事务所鸿鹄(Bird & Bird LLP)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锦天城致力于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法律服务。

        承袭海派文化的锦天城,不断汇集法律行业的中坚力量与优秀青年。从2017年的近2000名律师,到2018年的超2300名律师,再到如今的2600余名律师,拥有充足人才储备的锦天城不断完成律师规模上的突破。
锦天城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锦天城共有十大专业委员会:证券与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公司与并购、国际贸易、跨境投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破产重整与清算、诉讼与仲裁。在以上十大专业领域,锦天城均取得行业及专业领域的标杆业绩和权威荣誉。
 
我们的荣誉

        锦天城多次被中国司法部、地方司法局、律师协会以及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ー,位居全国十大品牌律师事务所前列。
钱伯斯(Chambers):锦天城的税法与争议解决、公司商事等领域多次被重点推荐。

The Lawyer:锦天城连续两年位居中国top30精英律所榜单前五。

Legal500:锦天城连续两年在公司商事、争议解決等八大领域荣获“杰出律所”称号。

        锦天城连续五年蝉联年度“最佳上海律师事务所”奖、连续两年蝉联“中国最佳雇主”奖、2019年获中国法律大奖九项提名、2018年获中国法律大奖十项提名、2017年获中国法律大奖九项提名、2016年获中国法律大奖八项提名。
 
我们的服务理念

        我们始终坚持以“法律为本、客户至上、专业高端、创新高效”的服务理念,始终贯彻最大程度地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锦天城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让律师成为客户“经营的参谋,贴心的顾问”。
 
 
特别声明·SPECIAL STATEMENT
 
        本法律速递的目的在于方便客户及时了解最新的行业资讯及法律实务动态。本速递并非正式的法律意见,本所及本团队律师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研讨,可直接与本所律师联系。特此感谢!
 

联系方式

 
锦天城南京办公室   
    
       
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28号地铁大厦  21楼
邮政编码:210000                  
电话:(86 25)68516618              
网站:www.jsbuildlaw.com           


 团队律师

陈玉蓉  律师 
电话:18051021529 
  
邮箱:chenyurong@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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