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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及范围

 
        接上期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讨论。本期讨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及范围等问题。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法条链接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合同效力影响,即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承包人丧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即有权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认定,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法院通常需借助专业机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完成。对于工程质量异议,实务中通常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以及司法推定的方式进行认定。
        三、即使工程尚未竣工的,只要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已建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就享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且基于承包人工程价款之性质,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然,如果承包人无法证明已建工程质量合格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工程质量合格的标准
有时候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建设工程质量做了特别约定,如工程质量高于国家的法定质量标准。应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法定标准作为依据来判断承包人是否享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不能以当事人约定的高于或者低于法定工程质量标准为依据。但如果当事人的工程质量没有达到约定的标准,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以依法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法条链接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合同法》第286条只规定了建设工程的价款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之外的债权,如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是否优先受偿未予明确,《解释二》该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作了正面和反面的规定。
首先,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第3条、住建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第1.0.3条和住建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2013)第1条第1项的规定,具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
其次,该条第二款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排除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即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统一了司法裁判口径,有利于平衡各方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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