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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黑白合同”规则是否适用于非强制招标的工程?

        招投标分为自愿招投标与强制招投标,强制招投标肯定适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第21条的约束,但是自愿招投标的,是否仍适用第21条的裁判规则?《解释(一)》第21条未明确说明,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黑白合同

 

        本期文章将讨论非强制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的,存在黑白合同时,应当如何结算工程款? 

 
 




 

        江苏高院从2010年至2017年态度发生转变,从肯定到否定。而本次《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14条给持肯定观点:即使是非强制招标的项目,只要当事人已自愿进行招标投标,就应当受到《招标投标法》的约束,根据招标投标法进行的招投标并因此签订的合同均应受该法约束,当事人不得在此之外签订其他合同。因此,若当事人选择招投标程序,又另行签订其他合同改变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即“黑白合同”规则亦适用非自愿招标的工程项目。

 

 

        团队律师认为,《招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适用本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从上述两条规定来看,第一:招投标法并未明确区分强制性招标和非强制性招标项目;第二:招投标法不仅保护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还涉及对市场竞争的维护;第三:对招投标市场的规范,事关不特定投标人利益的维护。

 

        因此,从《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可以看出,即今后非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依法进行了招投标的,存在“黑白合同”时,针对工程价款结算将会产生重大影响,法院将会判决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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