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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远大于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工程价款能否调整?


问题聚焦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后,由于各种因素的变化,工程量可能发生大量变更,如承包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远大于工程量清单的内容。此时对于承包单位而言实际完成项目的成本远高于工程量清单评估的成本,工程价款结算时能否调整?多出的工程量如何计算?这直接影响到承包单位的利益,进而引发纠纷。承包人往往主张调整增加工作量的工程价款,而发包人则否认工程量价款的调整。对此,本文以团队律师承办的真实案件为例展开讨论。
 
案件背景

        在南京宏润脚手架安装有限公司与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苏01民终9798号),宏润公司和龙信南京分公司2012年8月28日签订《脚手架单项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龙信南京分公司将其总承包南京市上坊北侧经济适用房项目2号地块工程中的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宏润公司进行施工。如龙信南京分公司需要宏润公司增加地下室支撑所需钢管扣件,地下室增加部分单价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五,增加的工作量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本案中,龙信南京分公司考虑工期紧张,地下室需要同时开工建设,要求承包方同时提供二层地下室全部内模支撑所需钢管、扣件,龙信南京分公司对宏润公司增加的工作量予以确认,并出具《两层地下室增加工作量确认单》。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算和面积计算规则,即使宏润公司未增加地下室内模支撑所需钢管扣件工作量,地下室面积亦应全部计入工程面积,据以结算工程款。在履约过程中,宏润公司应龙信南京分公司要求实际提供了二层地下室全部内模支撑所需钢管扣件,宏润公司在合同外增加的工作量应为地下室总面积三分之二所需钢管扣件。根据合同约定的增加工作量计价方式,应当增加工作量所对应工程款。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由宏润公司提供两层地下室总面积三分之一所需钢管扣件供龙信南京分公司流水作业周转,如龙信南京分公司需要宏润公司增加地下室支模所需钢管扣件时,地下室增加部分单价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五,增加的工作量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在施工中,上诉人龙信南京分公司出具的《材料进场确认单》确认宏润公司应龙信南京分公司要求实际提供了二层地下室全部内模支撑所需钢管扣件,故根据合同约定的增加工作量计价方式确认地下室增加工程量对应工程款,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律师评析


        本案中,案件争议焦点之一是增加二层地下室全部内模支撑所需钢管扣件工作量是否予以认可,是否应当支持增加工程量的工程价款。对此,参考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8)26号)第9条第2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可以得出工程竣工结算时实际工程量超出工程量清单的,合同约定了量差的调整方式的,应尊重双方合同的约定;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
 
团队观点

        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前提是要确定工程量增加这一事实。要认定工程量增加,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工程量的增加是必要的。
       
        工程量增加是否必要可以从双方合同约定、工程项目本身施工需要等角度综合考虑。关于第一点双方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就增加工程量部分达成补充协议,本案中龙信南京分公司向宏润公司出具《两层地下室增加工作量确认单》,载明增加二层地下室全部内模支撑所需钢管扣件施工工作量,宏润公司予以确认,双方达成意思一致,由此可以认定增加的工作量由双方认可,是必要的。关于第二个工程项目本身施工需要,在团队律师承办的另一起高邮市万濠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基础工程属于隐蔽工程,虽然苏兴公司提供的签证没有万濠公司人员签字,但是相关签证均有附件,附件中由万濠公司聘请的监理单位人员签字,部分附件亦有万濠公司人员签字,且设计单位人员就地基设计变更亦予以签字确认,并陈述根据现场验槽情况确实需要超挖基础,属于地基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应当认定工程量的增加是必要的。

二是非承包人过错原因。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发包人应对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应按实际验收合同的工程量调整。若是因为承包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的,是否认可该增加部分的工作量,值得进一步商榷。例如,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义乌国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义乌国际大厦与李魁山签订的《工程安装施工协议》及工程借款清单中,未有涉及7层及裙楼其他楼梯间施工内容,故该施工范围属于李魁山自行施工,应予抵扣本案工程款,法院判决倾向于不支持承包人自行增加的工作量。
 
总  

        实践中,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由工程款的结算引起的,在动辄上千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旦发生工程量变化引发工程款调整,很有可能造成巨大的利益影响,对于此类合同纠纷应严格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同时,若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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