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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计结果结算完毕后能否再以“白合同”为依据主张工程款?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工程价款为6500万元的合同并进行了备案,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将工程价款调整为5900万元,后经审计确认工程造价为5750万元,双方均在审计决算书上签字,发包方根据审计决算书扣除质保金后已付完全部款项,现承包方能否以双方应按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发包方尚欠其750万元(备案合同6500万元减去审计决算书5750万元)工程款?

上述纠纷中的补充协议在价款上与中标合同相比作出了调整,构成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属于无效合同,但在双方就涉案工程已经在审计结算书上确认并已经结算完毕的情况下,承包方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发包方主张结算工程款,明显与立法精神和适用条件不符。

《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但该条只确定哪一份合同作为双方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只适用双方因为“黑白合同”发生结算争议时,以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也即是说该条解决的是双方对工程结算未达成一致且未结算完毕的情况;而一旦双方在结算确认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尤其是在结算完毕的情况下,则不应适用该条规定。所以上述纠纷的承包方不能再向发包方主张750万元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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