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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事务】建设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 项目经理凭什么担罪名?

 

程项目建设中,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是建设工程全过程的重中之重,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发承包单位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人员也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尤其是项目经理作为施工单位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承担着管理责任,随时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背景

 

近年来,我国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呈高发态势,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尤为频发。由于此类事故对民生安全的严重威胁和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国家在民商事及行政监管领域设置相应制裁手段外,也增加了建设工程领域刑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严查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

从建设工程领域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来看,无论是重庆虹桥坍塌事故,还是上海静安“1115”大火案等,这些刑事案件的处理,以追究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为尾声。建设工程领域作为刑事犯罪的高发地,相关人员尤其是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随时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也随时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本文将以实践中施工单位相对熟悉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为例,谈谈建设工程领域中项目经理的刑事法律问题,以期为项目经理刑事法律风险的规避提供一些参考。

 

法条解析

 

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犯罪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指生产、作业的从业人员。仅限于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此罪。此处的一般人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具体到建设工程领域,此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指施工作业人员、施工监督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其中施工管理人员主要以项目经理为典型。

2. 客观要件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内容为,在生产、作业中实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就项目经理而言,如其在未取得资质的前提下承接建筑项目,未落实安全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疏于管理等情形,可能被认定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而被认定为对事故发生负有法律责任。

3. 立案追诉标准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结果犯,要求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作了进一步界定: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即达到本案的立案追诉标准。

 

项目经理的刑事法律风险

 

1.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常见成因

1)质量原因

质量风险通常包括工程质量控制流程不合理;设计缺陷,技术方案不合理,施工方案未经论证,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要求;使用的原材料、设备不合格;质量检验不合规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引发质量安全事故。

2)安全原因

安全风险通常包括专项方案未经审批;未做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员不符合规定,无交底记录等;安全费未足额投入;施工过程中安全警示工作及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自检、带班生产制度执行不到位、人员无证上岗等。

3)自身原因

建筑行业中挂靠经营的情形普遍存在,有的施工挂靠单位甚至继续分解工程并允许无任何资质的施工个人或者施工队参与到分包、转包等过程中,致使部分施工人员在既无施工资质,项目经理亦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甚至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且未严格监督、教育工人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他人进行施工作业,造成安全风险隐患。此外,项目经理在企业抢工期、赶进度的情况下,主动违法作业,导致不能按照正常工序组织施工,造成安全风险隐患。

2.刑事责任认定

1)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在建设工程领域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只能是其在建设活动中因为作业工作、管理工作的疏忽大意或者自信而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虽然非出于故意,但其背后反映的是项目经理管理存在的短板或漏洞,其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存在重大过失的。

2)客观上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修订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这里的规定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也包括行业规范、甚至是一些正确的操作准则。这些规定被限定为有关安全方面,即排除单纯的技术层面、质量流程等方面的规定,不包含自燃事故、技术事故等不为人所能控制的情况。

3)存在因果关系

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有其特殊之处。就项目经理刑事责任认定而言,第一,该事故必须是项目经理的过失原因造成的,此罪为业务过失犯罪。第二,该犯罪结果既可能是具备管理责任的项目经理直接作为造成的,也可能是项目经理的不作为造成的。只有项目经理的行为本身就是不被允许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该后果又是可归责于项目经理时,即结果是项目经理的原因才产生的,才能够认定项目经理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3. 项目经理刑事责任免责事由或抗辩

免责事由是指在处理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的问题上,还应该考虑正常的行业风险,建设工程领域是一个比较典型的风险业务领域,实践中为提高生产、作业效率,国家鼓励相关企业研发新的施工技术及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新的技术或设备最初投入使用时不可避免的会发生故障,这些故障有可能是本身的技术不成熟原因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初次使用的人操作失误造成的,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行为或危险本身是否为允许的行业风险为由作为免责事由或抗辩,但是对于危险的允许程度需要结合案件证据情况判断。

 

项目经理刑事风险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防范建议

 

1.制度层面:制定完善、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项目部等主体应综合不同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在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制度的指引下,对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进一步细化并完善,尤其是要通过加大事故预防奖惩力度等方式,形成一套切实可行且具有约束力的安全准则,做到不仅要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悬挂于醒目位置,还要在例会、每天进场施工前或单独会议中时刻提醒强调。

2.项目施工层面:应当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建立事故处理的应急预案,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提供符合安全保障标准的设施、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材料,严格监督、教育施工人员按照正确的使用规则规范穿戴安全帽、安全带和劳动保护用品等。

3.项目管理角度:项目经理要提高安全意识,对生产、作业时刻保持警惕,尽到日常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的主动性,杜绝违法挂证、代签字等行为,及时制止、纠正冒险、违规作业。

4.民事合同约定排除无效,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的刑事责任转移或分担不影响最终的责任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往往不是由单一因素介入引起的,通常是多因一果,前一阶段与后一阶段均发生违规行为共同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前后各个导致危险发生的负责人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施工合同中约定安全事故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一方承担,但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任何一方不得以此规避己方责任并作为无罪抗辩的理由。

 

 

撰稿:王子璇

审核校对:孟庆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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