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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务】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能否直接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与此相对应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则主要发生在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全过程或其若干环节。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仅指施工环节项下双方或多方存在的争议,相比之下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的范围要远大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那么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可以直接适用最高院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两个司法解释?本文将结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的自身特点,从司法判例出发,对该问题展开简要分析。

 

 

 

工程总承包纠纷能否直接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不宜直接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

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仅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若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直接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将扩大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最高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李明博士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解》一书中指出,“《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本解释(指《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只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调整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本条所称的总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而不是指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第二,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与施工总承包合同纠纷存在本质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未必能够解决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范围更广,除施工环节以外,还包括勘察、设计、采购等环节,需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综合的把控。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范围仅包含施工环节,其工作内容较工程总承包而言更为单一。就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而言,在目前法律规定空缺的情况下,若简单的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运用于工程总承包领域,可能导致法律适用混乱。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可以直接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

首先,从纠纷类型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九类,这其中并不包含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可见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纠纷类型。从有关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的定义来看,建设工程总承包纠纷可以理解为是前述几种合同纠纷类型的综合,这也即意味着建设工程总承包纠纷虽然在范围上大于施工总承包纠纷,但却能够涵盖施工总承包纠纷的内容。

其次,从实务看,在现行工程总承包法律体系尚处缺失状态下,参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处理工程总承包纠纷案件是法院灵活运用法律的表现。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产生常见的纠纷,如合同效力认定纠纷、工程款支付纠纷、实际支付人认定纠纷等,与施工环节密切相关。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但若其纠纷发生在施工环节,法院在结合总承包合同纠纷特点的情况下考虑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并无不当。

 

 

 

二、司法实践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司法解释的态度

 

笔者通过检索和梳理,将常见的工程总承包纠纷类型分为合同效力认定、工程款结算、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及工程款逾期利息等纠纷。同时,通过选取各地法院较为典型的案例,笔者研究发现,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核心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院一般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裁判。

(一)司法判例

1. 合同效力认定纠纷

在(2020)苏07民终959号案中,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认为,易事特公司在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将光伏发电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绿源公司施工,双方之间签订的《EPC工程承包合同》因违反工程建设审批手续以及建筑领域资质管理规定而无效。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易事特公司要求绿源公司履行办理各项证件以及支付质保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 工程款结算纠纷

在(2020)最高法民申1137号案中,中机电力公司与抚矿热力公司签订了《总承包合同》),约定中机电力公司承包建造供热改造项目EPC工程,但在中机电力公司起诉前,案涉工程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最高院认为,即使案涉合同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在案涉项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中机电力公司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仍应予以支持。

在(2017)最高法民终20号案中,最高院认可了江苏省高院的判决,即本案系在工程没有全部竣工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合同,双方完成退场交接后,远通公司已着手后续施工,目前证据不足以认定南通二建已完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远通公司以此为由拒付全部工程款不应得到支持。

3. 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纠纷

在(2020)鲁14民终1270号案中,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电腾云公司在涉案工程中具有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故作为发包人的锦辰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与EPC总承包商凯吉森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在(2020)黔02民终763号案中,对于发包方水城水务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贵州省六盘水市中院认为,由于案涉工程尚未完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发包方水城水务公司与总承包方华升盛业公司尚未对案涉EPC 总承包工程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发包方水城水务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不能确定,故对实际施工人王光华要求发包方水城水务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4. 工程款逾期利息纠纷

在(2020)辽13民终1247号案中,达能公司(承包方)与协鑫公司(发包方)签订《EPC合同》,约定达能公司承建升压站及外接线路的EPC工程,法院认为,对于达能公司要求协鑫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应自工程竣工之日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利息。

(二)小结

通过比较,笔者认为上述纠纷类型虽有不同,但争议焦点都发生于施工环节,如(2020)最高法民申1137号案中,虽然争议焦点是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但诱因在于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再如(2017)最高法民终20号案,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发包人是否有权拒付工程价款,但是工程价款纠纷仍发生在施工环节,关键在于总承包方南通二建建设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再如(2020)辽13民终1247号案中,该案虽为工程款逾期利息纠纷,但工程竣工之日决定着工程款逾期利息的起算点。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不难发现,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核心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院一般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三、总结

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并非当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别,相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有其自身特点。在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时应当高度关注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特点,综合判断做出更加准确的法律适用,从司法判例来看,一般认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核心法律关系仍为工程施工,故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案件。
 

王芳律师团队介绍
 

  王芳律师团队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建设工程、重大商事争议解决、PPP法律业务,
从业十六年以来,先后在南京、上海、徐州、盐城、淮安、宿迁、南通、镇江、马鞍山等地
处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逾千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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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陈蓓

审核:孟庆贺、董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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