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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务】EPC模式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是否包括设计费?


        前不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该办法第10条规定了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在上一期文章中,笔者重点探讨了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一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行为对联合体中另一方的权利义务会产生什么影响?本期文章将详细论证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否包括设计费?

一、从最高院一起EPC总承包纠纷案件谈起

1、基本案情

        2014年9月,光大公司与电建公司签订《光伏发电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电建公司总承包光大公司一期10MWP设施农业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范围包括工程设计、设备采购、建筑、安装、调试等;总承包价格为86683587.64元,其中设计费1400000元和咨询费2619000元为最高暂定价格,结算以实际发生不超过最高限价为准,其他费用为固定总价。后电建公司与美华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合同总价款248万元。又与咨询公司签订咨询合同,价款为997380元。2016年10月28日该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后因光大公司拖欠工程款,电建公司起诉到法院主张工程款(包含设计费和咨询费)及上述款项的优先受偿权。法律关系图如下:

【光大公司与电建公司EPC总承包纠纷案件法律关系图】

2、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电建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总价为248万元,超过了双方合同约定的最高限价,应以最高限价140万元支付设计费。电建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总价为997,380元,没有超过双方合同约定最高限价,应以实际发生费用997,380元支付咨询费。电建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承包人,主张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院二审认为,关于电建公司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问题。一审判决在论述该问题时,明确其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光大公司关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法院判决内容,法院在审理光大公司应付电建公司工程款组成时包含设计费、咨询费,同时支持电建公司就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见,最高院在该案中支持EPC模式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包含设计费。

二、EPC模式下设计费应包含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内

1、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包括EPC总承包人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限定为“承包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EPC模式下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承包所有工程建设任务,包括勘察、设计与施工任务,因此EPC总承包人属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承包人”范围,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设计费

        关于EPC模式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是否包括设计费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在徐州某设计院诉淮安某开发公司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淮安中院在审理中支持EPC模式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包含设计费。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意见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认为,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就工程勘察或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团队律师认为,该条款的适用应仅限于传统的施工领域,由于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仅完成工程勘察或设计任务,并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而优先权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低收入的施工工人的工资报酬,而不是优先保护勘察人员、设计人员这样的高收入群体。但是,在EPC模式下无论工程总承包商是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其承包范围都不仅限于其资质范围内的设计或施工业务,而是承包所有工程建设任务,包括勘察、设计与施工任务,设计费属于总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合同价款也并非设计费及施工费的简单相加,一般与施工款同时结算、同时支付,很难将设计费与施工费截然分开,因此EPC合同中的设计费应在受偿范围。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关于“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设计费属于EPC总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费应属于工程款的范围,EPC总承包人有权就该费用主张优先权。

三、总结

        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常分阶段分别进行发包,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应得报酬不是工程款,而是勘察费、设计费,且该费用在工程施工之前即应支付,因此工程勘察人或设计人不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勘察费、设计费也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但是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是一个相互交叉、紧密联系的整体,很难将设计费从工程总费用中剥离出来,应当认定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设计费。

 
 【团队律师介绍】

王芳律师团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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