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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务】安慰函出具人是否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规则】 

安慰函的出具人不必然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索引】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2585号

【法院观点】 
        中冶公司在《安慰函》中已明确中冶公司对锌业公司的债务并无担保责任,中冶公司也未在《安慰函》中明确约定或承诺违反相关承诺后应向汇丰银行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故汇丰银行依据《安慰函》要求中冶公司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驳回汇丰银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作者: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陈玉蓉
陈玉蓉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建筑工程、公司商事争议纠纷、法律顾问等。
主办和参与办理了多起大中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公司的诉讼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获得了企业的一致好评。

 


【团队律师介绍】

王芳律师团队介绍

  王芳律师团队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建设工程、重大商事争议解决、PPP法律业务,
从业十六年以来,先后在南京、上海、徐州、盐城、淮安、宿迁、南通、镇江、马鞍山等地
处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逾千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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