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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务】代建关系不同于施工合同关系


【裁判观点】

        代建关系不同于施工合同关系,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人不应当从无效合同中获得比有效合同更多的利益。

【案例索引】

        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远县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60号

【法院观点】

        双方当事人曾前后签订两份协议,一份为《代建协议》,一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建法律关系不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正如一审法院所认定,“从本案《代建协议》的性质看,铸信公司为定远县政府、定远县建设局代建工程,双方形成委托法律关系。”在代建法律关系中,铸信公司为定远县政府和定远县建设局的受托人。铸信公司接受委托后应当选任施工人,并代表委托人与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地位相当于发包人。本案中,从后来铸信公司与定远县建设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看,铸信公司为承包人。因此,在两种法律关系中铸信公司的法律地位是相悖的。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双方当事人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取代了双方先前签订的《代建协议》………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人不应当从无效合同中获得比有效合同更多的利益。




作者: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陈玉蓉
作者简介:陈玉蓉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建筑工程、
公司商事争议纠纷、法律顾问等。主办和参与办理了多起大中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公司的诉讼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获得了企业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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