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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裁判规则

①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②合同效力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限制。

【案例索引】

        北京中科拜克技术有限公司、绥中中科拜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40号

【法院观点】

        2009年5月5日,东戴河管委会与北京中科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东戴河管委会在生命科学园内无偿提供60亩土地,北京中科公司投资建设案涉项目,如两年内未能投产,东戴河管委会将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对项目建设需要的一切审批手续一站式全程服务。上述协议实质内容为:东戴河管委会代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北京中科公司作为高科技企业在产业园区投资兴建生物制药项目,优惠取得厂区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故协议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规定,东戴河管委会作为同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无权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故《项目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应认定无效。合同效力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限制,一审未对《项目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的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即认定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并判令解除上述协议,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作者: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黄炳蓉
 作者简介:黄炳蓉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优秀青年律师、优秀律师、
南京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成员、锦天城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商事经济纠纷、国企改制、公司收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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