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包人的解释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主要主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严格地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其订立过程一般分为以下4个步骤:
(一)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提出初步设想,并报国家计划部门批准。
(二)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被国家计划部门批准后,成立筹建委员会,有关机构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并报国家计划部门审批。
(三)订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四)订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依据被批准的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订立建筑、安装合同。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筑工程合同》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法律问题。建筑工程合同的解除权一般来说会有约定的解除权和法定的解除权两种形式,所以在行使解除权的时候需要我们明白具体是哪一种的解除权。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问。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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