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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发生在天水市东风机械厂和天水大成装饰之间的纠纷,情节并不复杂,厂方认为工程质量有问题,而施工的大成公司认为厂方拖欠工程款,由此纠纷骤起,当地法院和委先后介入。究竟是质量还是拖欠工程款问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

  纵观此案,里面涉及许多的法律关系,因此,我们将本案的基本事实客观反映出来,并请省内法学专家进行评点,目的是让众多的法律知识得到普及。同时我们希望本案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本报记者 马振坤

  工程“缩水”纠纷之患

  2004年,天水市麦积区东风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扩大生产规模建设新厂房,于同年3月8日与天水大成装饰工程(以下简称大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钢结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为984460.80元;开工日期为2004年3月20日;竣工日期为自土建交工之日起3个月;工程质量为优良;付款方式为先支付总价款的40%为预付款,其余按工程进度付款至总价款的90%,剩余款项除留5%的保修金外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同时为客观评定工程质量问题,双方还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及验收事项进行了约定,明确提出“按照设计图纸及国家颁布的施工规范及验评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验收,大成公司提前向机械厂呈交书面报告,机械厂接到报告后10日内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大成公司应于7日内整修完毕。如果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由双方同意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对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也在相关条款中进行了约定: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由天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机械厂于签订合同当日给大成公司首次付款40万元。紧接着机械厂开始平整土建地基,大成公司经过准备于2004年5月将施工队开进了机械厂指定的场地进行施工。然而,大成公司施工进度较慢,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机械厂同大成公司进行交涉,大成公司提出钢材涨价,没能及时购买钢材,待降价后购买钢材,并加快了施工进程。机械厂考虑到效益问题,同意了对方的意见。

  2004年9月2日,大成公司以资金紧张购买材料为由向机械厂请求付款,机械厂向大成公司付款2万元。同年9月6日,机械厂再次向大成公司付款15万元,大成公司20天内全部完工。此后,机械厂发现,大成公司制作的钢屋架立柱的厚度不够,檩条拉杆的直径“缩水”,遂口头要求更换。大成公司答应交工前更换。但是,在接下来的施工过程中,机械厂却发现了更多的“偷工减料”问题:檩条布置数量与图纸要求不符,少装了32根;一些立柱翼板材小于合同要求的毫米;檩条间的拉条要求用直径10毫米的圆钢,用M10的螺钉紧固,施工中却换成了直径8毫米的圆钢和M8的螺钉;山墙柱位移30毫米;水槽夹心板及钢构防锈焊接存在问题,下雨和下雪时出现渗漏现象。

  针对工程中发现的上述问题,机械厂分别于2005年1月12日、1月30日、2月27日三次书面要求大成公司尽快按图纸标准整修,大成公司于2005年4月25日和11月24日也用书面形式两次认可了机械厂指出的大部分质量问题,但对一些问题以“整修不现实”、“不影响功能”为由。不予整修,对一些问题则承诺进行整改,同时恳请厂方尽快付清余款。期间,为不影响企业生产准备,机械厂将购来的设备在已完成主体的车间里进行了安放。

  “一案二诉”谁主沉浮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机械厂等待大成公司尽快维修并整改工程质量问题,但不见大成公司整修的动作。下雨的时候,屋面开始漏水,而后屋面板出现开裂现象,安放在车间内的设备开始生锈。机械厂催促大成前来维修,但每次维修都草草了事,治标不治本。

  2005年12月23日,一件意想不到事发生了。机械厂在焦急等待大成公司按照图纸要求及其承诺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修的时候,却接到了一份经大成公司申请,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的(2005)天保字第02号民事裁定书,称“经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大成公司的申请符合诉前保全的法定规定”,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担保,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机械厂存款50万元。随后,天水中院查封了机械厂的2个基本帐户,共冻结银行存款20余万元。纠纷由此骤起。

  2005年12月29日,大成公司向天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申请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以实际使用了申请人修建的厂房达一年多时间,但以各种借口拒付所欠工程款”为由,请求仲裁被申请人偿付工程款456460.8元及50000元。天水市仲裁委依上述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受理了此案。2006年1月6日,大成公司又以同样的案由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天水中院经审查也受理了此案。就这样,同一案件的同一问题,在大成公司的启动下同时在仲裁和诉讼中进行。

  2006年1月13日,机械厂接到天水中院送达的副本之后,立即向该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书,认为合同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是仲裁,且天水仲裁委已经受理了此案,案件管辖权应在仲裁委。天水中院这才“发现”原告大成公司在“起诉时未说明有仲裁协议及已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的事实”,遂于2月16日,一纸裁定驳回了大成公司的起诉。

  3月10日,大成公司不服天水中院的裁定,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认天水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月28日,天水仲裁委涉案双方参加仲裁开庭。此前,机械厂向仲裁委提交意见,认为一案不能二诉,此案管辖权问题正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要求驳回大成公司的仲裁申请。机械厂拒绝参加庭审,第一次仲裁开庭“流产”。

  4月28日,天水仲裁委二次仲裁开庭。庭审没有进行完毕便宣布休庭。

  高院裁定明了管辖

  5月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大成公司的上诉,维持天水中院的原裁定。此时管辖权问题明了,此案由天水仲裁委受理。然而,在40天之后的6月20日,天水中院依据天水仲裁委提交的大成公司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2006)天执字第23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机械厂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6月21日,天水中院向机械厂送达5月9日省高院作出的终审裁定书。6月22日,法院在没有对机械厂银行存款20余万元第一次冻结进行解封的情况下“重复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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