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了一起分包纠纷案,原告莫某某以拖欠120万为由,将被告XX、被告YY公司起诉至。庭审中,XX公司认为已经向原告莫某某支付了7375654.49元,超付原告莫某某1447145.94元。
2006年6月30日,被告XX公司与被告YY房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XX公司包工包料承包被告YY房产公司AA小区的建设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水、电、暖、土建;合同价款采取可调价。
2006年7月5日,原告莫某某与被告XX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工程完成后,被告XX公司与被告YY房产公司结算的工程总造价为6323067.99元,被告XX公司向原告莫某某支付了7375654.49元,超付原告莫某某1447145.94元。原告莫某某认为被告XX公司与被告YY房产公司结算的工程总造价6323067.99元有漏算和少算的问题。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莫某某虽然认为被告YY房产公司与被告XX公司在结算时有漏算和少算的问题,但不能提供充分,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zui终判决,被告XX公司与被告YY房产公司结算“AA”小区的建设工程造价为6323067.99元。被告XX公司付给原告莫某某6173653.17元,多付原告莫某某245144.62元,原告莫某某应予返还。原告莫某某要求被告XX公司与被告YY房产公司给付工程款及支付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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