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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解答:如何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何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南京律师为您解答: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286条以及zui高人民法院法释16号批复的规定,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首先具备以下条件:

1. 须建设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2. 须是依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生债权。

3. 须债权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所应支付的价款。

4. 标的物应为通过承包人施工完成的,属于发包人所有的不动产及其基地使用权。

5. 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6. 须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后,经过一个合理期限,而发包人仍未支付。

7. 承包人必须在法定 除斥期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依照zui高院的批复第七条,承包人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程序

1. 协议折价。

2. 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拍卖。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1. 本金; 2. 利息; 3.添附物; 4.装修费; 5.损害赔偿,但是不包括违约金。

四、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1. 溯及力方面的限制。

2. 发包人支付部分工程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3. 建设工程为商品房,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4.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非建筑物所有人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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