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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前签订的劳务报酬协议具不具备法律效力

“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是破解低价中标的钥匙。根据国际惯例,签证一般能占到工程总造价的7%,而我国建筑商的签证只占到工程总造价的3%,从这一意义上讲,施工企业做好工程签证工作势在必行。

法律咨询:施工前签订的劳务报酬协议具不具备法律效力

我有位朋友给施工单位介绍了一个房地产开发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已经开始施工。在施工前他们签订了一份劳务报酬协议,可是现在施工单位迟迟不给我朋友实现协议内容,请问我朋友他手里的劳务报酬协议具不具备法律效益

律师回答:

如果承包这项工程本身不违法,那你朋友的行为应属于居间行为。协议属于居间合同。如果居间合同是有效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如果不履行,可到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协议中如果达成了仲裁条款,就得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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