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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形式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形式

,项目部承包。项目部承包是指,建筑企业将承建的工程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部经理以个人名义与建筑企业签订项目部承包合同,具体负责工程施工,并向建筑企业交纳管理费的行为。实践中,项目部承包通常约定企业仅提供施工所需的资质、营业执照、企业印章等 “资质资源”,按工程结算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工程由项目经理以企业名义组织人员施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有的项目部承包后,企业还给项目部配备项目部公章及财务章,用于该工程的经营。

,分公司承包。分公司承包是指,建筑企业设立分公司,将分公司发包给承包人,并提供承接工程所需的资质、营业执照等,承包人以企业名义承接工程、以分公司名义组织施工,企业按工程结算价格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收取管理费的行为。分公司承包与项目部承包的实质基本相同,区别在于:1,项目部为特定工程设立,工程完工则撤销,成立时间较短;分公司并非为特定工程项目设立,成立时间较长。2,项目部没有营业执照,分公司一般在工商部门备案,领取营业执照。3,项目部一般按工程结算价格交纳管理费,分公司多按固定金额交纳管理费,或承接到工程后按工程结算价格的一定比例交纳管理费。

,挂靠。挂靠,是指建筑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从事工程承揽、施工活动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为挂靠人。① “挂靠”并不是法律概念,挂靠施工的实质就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或资质低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资质高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其交纳管理费的行为,即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所规定的行为。

实践中,还有两种内部承包形式:分包和转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总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订立的合同。如果这两种行为中的“第三人”系企业内部单位或个人,表现形式多为以上三种形式所包涵,不单独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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