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手续
、实行持证施工安装调试的建筑消防设施范围: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固定灭火系统: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 统、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
3.建、构筑物承重结构防火喷涂保护;
4.防火卷帘门及其控制系统。
、申请领取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有管理机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与经营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与经营相适应的生产机具和资金;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施工许可证申办程序
1.省内及中央驻皖单位,向总队提出书面申请,由建 审处受理,初审后对符合条件者发给制式申请表,由申办单位填写并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总队; 由建审处负责审查,防火监督部审核后,申报材料符合规 定的,报总队分管领导决定进行实地考核,申报材料不符 合规定的退回材料;实地考核组提出拟办意见后,防火监 督部审核,经总队领导定期召集会议审 批发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当地消防支队。
2.境外和外省、市来皖承担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的单 位,直接向省消防总队申办临时施工许可证,由建审处受 理,在皖设有办事处的,根据条件可申请办理建筑消防设 施施工许可证。
消防设施施工许可证申请办证提供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
要求:年检合格,注册资金数额符合等级要求并有验 资报告。
3.在职员工情况
要求:提供在职员工和企业有合法劳动关系的证明材 料,技术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书,技术工人的操作证。退 休人员不得超过企业员工总数的40%。
4.固定经营场所
要求:提供房屋使用证或租赁、购买合同。
5.主要技术装备情况
要求:技术装备数量符合要求且完整好用,测量仪器 应有校验合格证明,并建立设备档案。
6.技术文件
要求:有与工程设计施工相关的技术规范、安装图集、 操作和相关的产品技术标准。
7.单位的管理
要求: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成立各项组织机构和 任命负责人的文件,建立适应有效的管理运作系统和组织 机构。
8.建安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
要求:建安企业申办许可证,应提供建筑业资质证书。
9.消防工程施工申请表
要求:申办单位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 门和当地消防支队审查签署意见后,报 总队审查。
以上资料除申请报告外,其余资料均可提供复印件, 交总队审查存档,单位应保存原件,并建立档案备查。
消防监督管理、处罚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有权通过正常途径获悉必要的消防办事制度、办案 程序规定。
2.被公安消防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时, 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合法权益因公安消防机构违法行使职权而遭到损害 时,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4.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有权依照 有关规定申请重新认定。
5.对公安消防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有权获知作出处罚决定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
6.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依法申请 执法人员回避。
7.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8.公安消防机构收缴罚款时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 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9.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 或检举。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适用公开听证的程序、要求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 下程序组织:
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三 日内提出;
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 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稳私外,听证公 开举行;
㈣听证由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 避;
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 理;
㈥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 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㈦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 签字或盖章。
听证结束后,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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