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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含义

通常认为“, 建设单位”,是具有开发、建设、经营工程项目的权利或资格的单位“; 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实践中,下列情形常常引发主体问题的争议。

1. 无法定工程资格、无相关工程资质、非法设立的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依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与开工报告;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对未取得法定工程资格,而从事相关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能否认定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笔者认为《, 刑法》仅是从形式上要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单位主体,并未明确要求此类单位必须具有法定工程资格,因此,无法定工程资格而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此外,根据1988年3 月18 日zui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的规定,“无照施工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可见,有无工程资格,并不妨碍相关单位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不具有与所从事的工程相匹配的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该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因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能否构成本罪,也值得考虑。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只能是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不具有工程所要求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因降低工程质量而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从本质而言,与前述无法定工程资格而作业的单位性质一样,也应当构成本罪。例如,綦江虹桥案中被告人费上利,__ 不具有建桥资质,故意违反国家有关建设法规,非法挂靠无建桥资质且无法人资格的某单位,并以该单位名义承接虹桥的施工,施工过程中故意降低虹桥工程的质量安全标准,在虹桥垮塌的重大安全事故中负有施工方面的主要直接责任,其行为被法院依法认定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非法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笔者认为,虽然这些单位系非法成立,但是只要它们是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身份作用于工程建设,因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同样构成本罪。当然,如果这些非法实体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的“单位”的,应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所述《, 刑法》所指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单位,只要是在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环节实际运作的,无论它们名义上是否具有相应称呼、法律上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和条件,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当然,如果不具有单位属性的,纯粹是个人或多数人集体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不能构成本罪,可依其他相关罪名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 勘察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并未将勘察单位列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实际上勘察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地位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相当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章中,将勘察单位与设计单位并列规定,可见,勘察工作对工程质量也有着决定性的意义。该章还特别要求,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实际上,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与勘察单位的勘察质量有着内在的联系。该条例的第21 条强调,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如果勘察单位降低勘察质量标准,设计单位依据这样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其设计成果很难避免质量缺陷,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但是,勘察单位不符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要求,因而不能构成本罪。有观点认为,可以酌情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失职的勘察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就会产生两点不足:一方面,勘察人员如果客观上没有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形的,自然不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另一方面,勘察失误可能是间接造成重大后果,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笔者建议,修正刑法时可考虑将勘察单位增加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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