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5850579510 / 18913911666 / 025-69973164

【买卖合同纠纷】锦天城律师成功代理某保险经纪公司、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与包头市某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再审法院驳回对方的再审申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165号
 
【承办律师】庄千文
 
【诉讼地位】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某保险经纪公司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13日,海南某房地产公司(甲方)与某保险经纪公司(乙方)签订股权受让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同意将其从前股权持有人处受让的包头市某房地产公司100%股权中的一半,即5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012年5月8日,包头市某房地产公司出具担保书一份,载明:2012年1月13日,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与某保险经纪公司签订股权受让协议,包头市某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1月13日至5月7日共收到某保险经纪公司2000万元,包头市某房地产公司承诺如海南某房地产公司未能在2012年5月30日前到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其在包头市某房地产公司50%股权变更到某保险经纪公司名下,包头市某房地产公司将在2012年6月10日前返还某保险经纪公司2000万元本金,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2012年8月20日,某保险经纪公司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与包头市某房地产公司共同返还2000万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海南某房地产公司、包头市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某保险经纪公司2000万元及利息(分别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4日起、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14日起、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8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某保险经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判决
驳回包头市某房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案的重难点
 
        本案中某保险经纪公司是否有权主张返还已付的股权转让款问题。我方认为案涉股权受让协议签订后,某保险经纪公司已按约支付了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海南某房地产公司虽在签订该股权受让协议时并未变更为包头市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但代表海南某房地产公司签字的法定代表人郎某是该转让股权的实际持有人,其实质是郎某以海南某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将自己名下的股权予以转让。后三方协议解除案涉股权受让协议,故某保险经纪公司有权基于其与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协议解除的事实,主张返还已付的股权转让款。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 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王芳高级合伙人团队 所有,转载请通过邮件和电话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芳高级合伙人团队取得联系

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47号
电话:18913911666 / 15850579510 / 025-68516618
传真:(8625)68516601
邮箱:wangfang@allbrightlaw.com / 604718764@qq.com

关注微信企业号
获取更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