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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工程款结算】王芳律师团队近期成功助力当事人追回数百万工程款

【案情回顾】
        2014年,总承包单位某建工集团承建沪汇某公司发包的生产基地一期工程项目,刘某借用天津某工程公司名义与总承包单位某建工集团签署了《工程总分包施工合同》,随后殷某与刘某签订了《钢结构劳务施工合同》,承建上述项目的钢结构工程。2015年6月8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某建工集团也完成了结算审计,但由于总承包单位某建工集团拖延结算,加上刘某个人无力支付工程款,导致殷某索要工程款诉求无法实现。
        锦天城王芳律师团队作为实际施工人殷某的委托律师,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于2019年11月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欠付工程款数百万元、逾期付款利息以及施工保证金,同时总承包单位某建工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为当事人追回数百万工程款。
【庭审细节】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与天津某工程公司与总承包单位某建工集团所签署的《工程总分包施工合同》与总承包单位与发包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内容一致,根据法律规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殷某作为自然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主体的资格,刘某将建设工程分包给殷某个人,双方签署的《钢结构劳务手工合同》无效,但殷某已经实际进场施工并交付相应的工程量,刘某应该根据合同向殷某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总承包单位作为案涉工程的违法转包人,对所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根据合同支付所欠工程款几逾期利息、保证金。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维持一审裁判。
【实务总结】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当事人与刘某签订的合同虽然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但作为已经实际进场并完成交付相应的工程量的实际施工人来说,其也是可以根据合同来主张合同相对方承担合同的付款义务,并且也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要求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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